近日湖南衡阳石鼓区法院一审判决:三星村村主任上诉角山乡政府行政诉讼案,刘吉华“官复”原职。这起因乡镇府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罢免村官案件以原告胜诉结案。
案件的因三星村内有3户村民存在违法私建、抢建、超面积建房及私开宅基地的行为,乡党委依据石鼓区委印发的《石鼓区关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四个一律免职”的规定》文:对三星村村委主任刘吉华、小云山村委主任刘伍生两位同志提议按程序给予免职处理,分别由何德科同志主持三星村两委全面工作,由宋建新同志主持小云山村两委会全面工作。
村委会主任是村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乡、村二级组织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权只有行政指导权以及支持和帮助职责,明确规定“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角山乡依据“四个一律免职” 下发“红头文件”罢免村官,暴露了在一些地方,基层领导在社会管理、行政执法中罔顾法律,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上面千根针下面一条线。基层政府尤其乡镇干部事情多工作重压力大,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冷静,脑子里法治概念一刻也不能放松,每做一件事我们都要想想是不是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我们行事的准则与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