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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13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准确、客观地考评各地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据省委、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验收对象:各省辖市。

  第三条 考核验收内容:各地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情况。主要是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力度;人大、政协督查情况;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各部门齐抓共管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的情况;实现“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省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深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的渗透、导向、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全社会崇尚法治的氛围更加浓厚;广泛开展依法治理,各领域各层面法治实践进一步深入,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总体目标的整体绩效。

  第四条 考核验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定。

  第五条 考核评估由基础分值和附加分值构成。基础分值100分,扣分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附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六条 考核验收结果将作为表彰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考核验收工作将全省13个市分为苏南(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苏中(南通、扬州、泰州)、苏北(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三个类区,在总体框架下,部分条款的考核标准有所区别。

  第二章 基础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组织领导(12分)

  一、重视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4分)。各级党委、政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等综合评价体系(3分);贯彻落实《规划》,制定本辖区“六五”普法规划(0.5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0.5分)。

  二、建立领导责任制(2分)。各级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常委具体分管(1分);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分)。

  三、人员配备到位(3分)。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职人员(不含分管局长),市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00万以下的不少于4人),县(市、区)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不少于2人)。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四、部门齐抓共管(2分)。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0.5分);市、县(市、区)分别选树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建立健全联系点工作制度(0.5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原则有效落实,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专业法律法规普及、宣传的部署、实施、检查、总结工作全面落实(1分)。

  五、加强督查督办(1分)。市、县(市、区)人大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项检查等,专题审议“六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不少于2次(0.5分);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0.5分)。

  第九条 基础保障(15分)

  一、健全组织网络(3分)。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队伍、讲师团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二、落实经费保障(5分)。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地方财力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适时提高保障水平。市、县(市、区)未专项、足额安排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扣2分;司法行政部门未专款专用的,扣2分;未适时提高保障水平的,扣1分。

  三、强化阵地建设(3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建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栏(橱窗);每个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教育辅导站,每个村(居)委会建有挂牌的村(居)民法制学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社区建有农民工法制学校;各级政府网及各行政执法机关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四、教材配置到位(3分)。市、县(市、区)及时组织征订和编发普法教材、资料,基本满足各重点对象的学法需求;市图书馆馆藏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800册以上,有法制类报刊、杂志8种以上;县(市、区)图书馆馆藏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600册以上,有法制报刊、杂志6种以上;村、居(社区)图书室有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100册以上,法制类报刊、杂志2种以上。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五、资料积累完备(1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档案整理规范有序,资料齐全,分类清楚;按时据实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0.5分。

  第十条 重点对象学法用法(24分)

  一、领导干部法制教育(5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每年举办法制学习报告会不少于1次(1分),各级党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心组每年集中学法安排不少于2次(1分),各级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全面落实(1分),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全面实施(1分),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积极推进(1分)。

  二、公务员法制教育(5分)。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1分);把法制教育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60课时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2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并把法律课作为一个独立的课程体系(2分)。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5分)。各级各类学校按要求落实大纲规定的法制教育计划,把法制教育的内容有机统一于教学课程设计,每学年法制教育的内容在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设计中不少于10%(2分);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00%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每学年开展集中法制教育4次以上(2分);村(居)委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重视加强对社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活动场所,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1分)。

  四、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4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每年不少于6天36课时的法律知识继续教育(2分);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6课时(2分)。

  五、农民法制教育(5分)。建立以“乡镇为主导、村居负首责”的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对两委干部每年组织1天6课时以上的集中法律知识培训;每一行政村配备大学生村官普法员或法律志愿者,每季度至少上门服务1次;重视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时,法制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用工企业(社区)每年对农民工开展教育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4次6课时。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第十一条 工作措施(24分)

  一、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4分)。市、县(市、区)报刊(内刊)每周都有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内容,每年不少于6个专版;广播、电视(未设置的城区除外)每周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内容不少于30分钟。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二、广泛运用橱窗、板报、图片展览等各种载体(3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的法制宣传栏(橱窗)的内容更新每年不少于12次。每少1次扣0.3分。

  三、精心策划和组织各项主题活动(4分)。每年就“12·4”等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及时进行部署,创新活动形式(1分);大力推进和实施“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每年各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0.3分。

  四、全面推进法治文化建设(8分)。9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法制宣传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广场(公园),每月定时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4分);依托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文化站、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设立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基本完善,城乡覆盖率85%以上(1分);法治文化作品创作队伍健全,书画、摄影、漫画、剧本、故事、动漫等法治文化作品富有特色(1分);县(市、区)建有1支以上法制文艺演出、故事宣讲专(兼)职队伍,每年至少组织6次以上活动(1分);市每年举办1次以上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图书阅读、法治征文等法治文化活动(1分)。

  五、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3分)。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居)民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保障村(居)民群众的知情权;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居)民群众的决策权;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居)民群众的参与权;强化村(居)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村(居)民群众的监督权;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一项不合格的,扣0.5分。

  六、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指导(2分)。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每年被省以上有关部门采用的理论研究文章3篇以上。加强各类典型的培养,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每年被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采用的经验材料5篇以上,采用的信息8篇以上。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第十二条 工作成效(25分)

  一、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4分)。党委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健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1分);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经过人大审议并形成决议(1分);政府建立行政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1分);有关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会(1分)。

  二、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尊法守法(4分)。市党政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1起扣4分;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1起扣2分。

  三、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4分)。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收费事项、监督措施全部公开(1分);未落实执法责任制,发生执法部门对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滥用执法权力乱作为的,有一起扣0.5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应追究未追究的,有一起扣0.5分;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1分;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诉讼直接败诉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1分;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作为、不文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群众反映并查实的,有一起扣1分。

  四、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各类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增强(2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

  五、社会秩序稳定,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3分)。到省集体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人次在全省处于前3位的市,分别扣2分、1分、0.5分;刑事案件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公众安全感达到93%以上,每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常住人口中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每发生一起扣1分。

  六、行业和基层依法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广大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显著增强(4分)。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没有达到80%以上的,扣1分;劳动合同签订率没有达到98%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没有达到95%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克扣、拖欠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现象的,有1起扣1分;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抽检复查合格率不能达到100%的,扣1分。

  七、全面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4分)。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覆盖面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群众对“六五”普法的知晓率达不到93%的,扣2分。

  第三章 附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有力,“六五”普法期间经费拨付标准苏南达到年人均2元、苏中达到年人均1.5元、苏北达到年人均1元的,加6分;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按当地户籍人口标准划拨的,加3分。

  第十四条 创造具有原创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并在省以上推广,加1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成果(经验),在全国、省获奖或交流的,分别加1分、0.5分。重复获奖或交流的,以最高奖计分。

  第十五条 参加全省性法制文艺调演、法治文化作品征集等活动,获得个人、集体一等奖或组织奖的,分别加0.4分。获得全国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一、二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最高加3分。

  第十六条 参加全省法制新闻评奖,获得一等奖的,加0.4分;参加全国评奖,获得一、二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最高加3分。

  第十七条 被评为“全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市的,加3分。所辖县(市、区)被评为“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或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先进的,或被评为“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有1个加1分。

  第四章 考核验收方法

  第十八条 核验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层级考核的方法,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 为确保考核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采取组织各市参与交流检查、随机抽查、抽样评估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对普法对象进行考试考核等方式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核验收工作分中期和期末验收2次进行,中期考核占总分的40%、期末验收考核占总分的60%。中期考核验收结束后,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通报结果。期末验收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以及单位(部门)、先进个人,由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市、县(市、区)的考核验收,实行自评申报与考核审定相结合的方法。县(市、区)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组织复核审定;市直接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组织考核,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等均包括本数。人口数为辖区的常住人口总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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