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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通告
发布时间:2016-02-04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为确保2016年春节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暂行办法》适用下列范围:东从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起,沿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金润大道(338省道);南从金润大道起,沿312国道至戴家门;西从戴家门起,沿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闭合区域。上述范围内每天晚上22时到次日早上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从农历除夕上午6时至正月十五日24时止,除规定的“禁放”地点外,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影剧院、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游乐场、会堂、车站、码头、大型百货商店(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3、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4、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国家工作机关、重要供电设施、通信枢纽;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敬老院;

  7、架空电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电视线下方;

  8、各类建筑物的阳台、窗台、走廊、屋顶;

  9、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

  10、不具备烟花爆竹燃放条件的棚户区等居民小区。

  11、宾馆、酒店、酒吧、饭店、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室内。

  12、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以上禁放地点,由该地点的管理单位负责张贴或者悬挂醒目的“禁放”统一标志,各禁放地点的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禁放工作,落实制度措施。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限于危险等级为C、D级,应当在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标注的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在道路、公共场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过;

  3、车辆船舶在行驶途中不得燃放;

  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镇江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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