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普法动态 | 普法机构 | 普法交流 | 普法文件 | 普法研究 | 普法实践 | 普法典型 | 普法聚焦 | 法治文化 | 镇江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讲堂 > 法律解读  
关于“特赦”的前世今生
发布时间:2015-08-25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此后再未启动过。这一次,是我国40年来又一次作出特赦决定。什么是特赦?如何特赦?我国历史上有哪些人曾被特赦?本报记者为您全面揭秘。

  什么是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再次追诉。

  在国家的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刑法学家表示,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根据我国现行政体、国体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此次特赦的特点?

  据介绍,2015年特赦对象限定为两类特殊类型的服刑罪犯。

  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国成立前或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这是此次特赦对象最为显著的特征。另一类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群体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79年刑法与现行刑法都是如此。此次将“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特赦对象,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同时也具有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的意义。

  同时,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经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二是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设定一定的服刑期限,既是为维护刑事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为了更好地判断其释放后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前世:我国历史上的特赦制度

  在中国封建时代,赦免制度是体现皇权“德政”的重要标志。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中,皇帝大赦约1200多次,若再加上曲赦、别赦、减等、赎罪、德音等各项,次数可能不下2000次。

  赦免制度形成于秦汉时期。汉朝以常赦治国,在其400多年的历史中,单就大赦一项,便颁布了140多次。

  赦免制度的完成时期则在隋唐。隋朝时,赦免制度继承并发展了北朝时期开创的法制化传统,赦免规定臻于完备,如明确限制了赦免的适用范围;详细规定了赦令的具体适用问题;确定了赦免不能免除的法律责任等。到了唐朝,赦制分类更加明晰,赦令格式也更加巩固。隋唐时期发展的赦免制度极大地影响了其后历朝的赦免制度。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统治后期,中国因多种原因被迫开始了近代化进程,中国的赦免制度也就此开始了由传统向近代转化的历程。晚清时期,随着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逐渐形成,统治者也开始了法制变革进程。其中,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的“君上大权”部分,第九条规定了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提到赦免权归属问题的宪法性文件,同时也是这一时期唯一一部规定了赦免制度的宪法性文件。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时,民主、共和与宪法意识开始逐渐深入人心,使得封建赦免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近代的资产阶级性质的赦免制度。但是,近代中国虽有法律而无法治,在这样的背景下,赦免制度虽有其类型、程序、法律效果等具体规定,但却不能按照民主、法治的要求行之于实践,也未对社会产生应有的影响。

  今生:新中国成立后曾有七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共实施了七次特赦。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

  第一次特赦是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后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

  距离2015年特赦最近的一次特赦是在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特赦和大赦有何不同?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1)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2)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规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属于后一种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3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3)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打印】【收藏】【关闭
普法动态
·象山街道开展3.15法治宣传活动
·润州工业园区开展“打假维权进社区”...
·扬中三茅司法所开展网络诚信消费“31...
·扬中市“孝心”社区服刑人员喜获国家...
·京口开展“倾情法律援助、邻里守望相...
·句容市举行庆“三八”暨《反家庭暴力...
·宝华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法律咨询...
·句容市举办针织行业协会经营人员法治...
·扬中市巾帼普法志愿者服务团“三个注...
站内搜索
 
普法文件
 
镇江市“七五”普法规划 (镇发〔201...
2016年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