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造谣“无意识”,不代表无责任
日本核事故持续进展,相关信息也是时时更新。然而,在这海量的信息中,却掺杂着一些毫无事实依据或科学根据的谣言,迷惑人们的双眼,扰乱人们的思想,鼓动着人们去做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近日各地发生的“抢盐风波”,就是“核事故污染我国海域”谣言的产物。
制造谣言、散布谣言,毫无疑问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日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在网上散布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杭州网民陈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人民币的处罚;上海警方也查获两名在网上散布核辐射谣言的人员,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这些处罚是于法有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国外,散布谣言也要受到处罚。如韩国近日重申,以制造恐慌或社会动乱为目的,用文字信息传播毫无根据的传言,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或罚款1000万韩元。
一些谣言之所以得到广泛传播,是因为它们恰好切中了人们目前较关心、且没有充分了解的事物。以核事故为例,人们最关心的是这场事故会不会影响国内,但同时,大多数人对核方面的知识又非常匮乏,缺乏判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就这一点而言,政府部门必须承担起及时传递正确信息、及时辟谣的责任。但另一方面,一般人是否可以因为自己缺乏判断能力,就不加识别地传播“信息”呢?
每一个人都是信息的接收者和传播者,在网络平台上尤为如此。既然是传播者,就要为自己传播的内容负起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必须认识到,传播谣言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对于接收到的信息,即使超出自己的知识范畴,依然有不少途径可以判别真伪,例如发布者是否权威、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常识、逻辑上是否矛盾、自己是否有条件咨询专业人士,等等。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最简单的处理方法就是不要去传播。
在谣言的制造、散布过程中,有些人是出于经济利益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恶意为之,更多人是在无意识中当了谣言的传播者。但“无意识”不代表“无责任”。不管是否有意,只要点击了“发布”或“转发”,客观上就对谣言传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增加了社会秩序的不安定因素。虽然说,大多数传播者并不会被追究事实上的法律责任,甚至也可以算“受害者”;但扪心自问,如果少一些“无意识”,多一些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理性意识,很多人本不必受谣言所惑,更不会拿谣言惑人。
在信息时代,我们正享受着越来越自由的传播环境,但无自律的“自由”会反过来伤害我们自身。智者能让谣言止步,往往不是因为拥有了多少知识,而是多承担了那么一点责任。
(纪玉来源:新民晚报)
重要消息
胡锦涛: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8日下午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教授、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党的十七大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而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胡锦涛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作用。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有利基础上,继续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抓好促进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政府建设等方面所急需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力求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更加注重行政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更加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提高行政调解效能,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信访制度。
胡锦涛指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基础性作用,必须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实践,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各级党委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依法办事,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要加强对全体人民的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特别是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快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胡锦涛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依法行政作为保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深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环境。
(新华网)
普法动态
我市确定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任务
3月21日,市普法办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座谈会精神,并布置了今年重点完成的任务: 一是完成镇江市《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有关人大决议的拟定工作;二是完成镇江市“六五”普法全面启动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三是全面启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年”活动,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年”活动作为法治镇江建设年度工作重点,作为“六五”普法的基础工程,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强化考核措施。四是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市情、体现时代特征的法治文化内涵和建设规律,找准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推出一批具有理论深度和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为法治文化的全面推进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五是抓好法制宣传工作的新闻宣传。要以《法治进行时》电视专栏为主导,全面协调调动全社会的新闻媒体和大众传播媒体的积极性,真正达到法制宣传全覆盖。
(市普法办)
市普法办召开《法治进行时》法律专家恳谈会
3月24日,镇江市普法办、市司法局与市电视台、市律协联合召开《法治进行时》法律专家恳谈会,进一步探讨如何更好发挥电视媒体的作用开展普法教育,为全市“六五”普法加强媒体宣传提供经验。
市电视台首先总结了《法治进行时》自去年11月1日开播以来的总体情况。由于栏目定位于传播法治理念,紧扣社会热点,加强人文关怀,以情动人,恪守客观、公正、真实、均衡原则,素材选择力求贴近本土,同时形式上又加入了“市民看法”这个环节,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到栏目中来,栏目有效形成了与广大市民的良性互动,因此栏目自开播以来,收视率不断提升,也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好评。
市律协邀请了本市部分中青年骨干律师,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对栏目进行了探讨。大家一致认为,《法治进行时》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传播方式,能有效地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同时,对节目的制作形式、专家点评,以及更好地宣传法律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市司法局副局长、市普法办副主任张汉涛最后要求我市的电视媒体和法律专业人士要充分利用《法治进行时》这个非常好的普法载体,全方位、多渠道集中宣传“六五”普法的新内涵、新要求、新举措;要有效发挥《法治进行时》法律专家的重要作用,做到有效传播法律,准确宣传法律;要人本构思栏目,极大满足市民需求。无论在选题上、构思上、编剧上、点评上、效果上都要坚持“人本”意识,尽可能紧贴大众群众,紧贴形势任务,紧贴中心工作,提高关联度,满足需求度。高定位、高起点、高品位,把《法治进行时》精心打造成为群众喜欢的的一流栏目。
(市普法办)
我市“三八”妇女节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三月以来,我市广泛开展以庆“三八”为主题的形式丰富的法制宣传活动。3月3日,全市组织了“迎‘三八’架金桥”女性专场招聘会曁法律咨询会,为下岗妇女、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妇女提供就业服务、维权援助和普法宣传;3月4日,丹阳市开展了“创生态市”女性法律咨询专场活动;同日,句容市走进江苏省女子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重塑人生、共享和谐”联合帮教活动;扬中市举办了“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法律知识讲座,邀请全国优秀法官朱沪生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以案释法、并开展有奖问答。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据统计,仅“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期间,全市共接待各类咨询3000余人,制作发放宣传资料近万份,为广大妇女提供了很好的维权途径和平台。
(市妇联 各辖市区普法办)
市计生委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市人口计生委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再生育审批、社会扶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主体合法、程序规范。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关心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重视群众通过信访、“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广泛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加强教育疏导,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通知》还明确指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将维稳作为第一责任。尤其在全国“两会”期间,各地要对本地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集中进行一次梳理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市计生委)
丹阳市“法律大讲堂企业行”活动仪式启动
在新春伊始,万象更新之际,3月17日,丹阳市“法律大讲堂企业行”活动启动仪式在开发区江苏鸿晨光学有限公司举行。丹阳市妇联主席葛秀琴、丹阳市司法局局长潘国芳、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王晓明参加了启动仪式。启动仪式后,鸿晨光学有限公司的100余名妇女干部聆听了由杨云婷律师作的内容为“反对家庭暴力,妇女维权”的首场宣讲。
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组织、牵头单位,丹阳市司法局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妇联、各镇村密切配合,把“法律大讲堂村村行”活动作为普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同时,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普法讲师团队伍的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和载体,开展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权益的舆论氛围。认真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企业,把法律送到广大职工的手中,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维护人民权益多办实事。(丹阳市普法办)
句容市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3月15日,句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市消费者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单位在天一商场开展了以“消费与民生”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宣传重点偏重于农村消费。
一是加强消费维权法制宣传。向广大消费者派发了《食品安全法》、《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非法添加物的危害》、《如何鉴别11种易添加有毒物食物》、《警惕8种食物“化妆品”》、《见的几种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等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消费维权方面的宣传资料,让消费者更深入地认识与生活消费有密切相关的常识和法律法规,从而更清楚理解应如何保护自身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
二是做好群众咨询服务。采用现场摆摊的方式,在活动现场回答群众咨询,重点解答群众关于对食品制假售假、虚假广告法行为的界定、取证以及如何利用手中的证据打击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还将假冒伪劣的食盐、酒类等易被造假的食品与同类真品进行对比、演示,提高消费者辨别商品真假的能力。
三是现场处理消费者申诉。为确保消费者的申诉能够得到及时相应,现场受理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及时为消费者解决申诉问题,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活动中,宣传人员利用设置宣传展版、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向消费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引导消费者健康、合理消费。当天的活动共设主会场1个,展出宣传展板50块,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约1000余人参与了活动,受理群众咨询20余件。(句容市普法办)
扬中电力法宣传形式丰富
为推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秩序,增强广大群众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的法制意识。今年以来扬中市供电公司面向全市,深入镇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是深入镇村,移动宣传。他们充分利用出租车广告视频载体,在全市开展醒目可移动的宣传,营造了深厚的宣传氛围。二是面向特殊群体,定期宣传。每月定期2-3次向特种车辆驾驶员群发手机短信,提醒他们作业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遵守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如遇有意外及时反馈。三是设立橱窗,定位宣传。在市城北公园和各镇区变电站周围设立固定宣传展牌,向群众图文并茂地宣传电力设施保护、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等法律法规,并定期更换。四是报纸夹页,普及宣传。将《供电监管办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内容做成报纸夹页,随扬中快报投递到部门、企业、学校、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手中。(扬中市普法办)
京口区人社局“四个第一”打造劳动者权益维权热线品牌
自“12345”、“12333”劳动者维权热线开通以来,京口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办理转办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与此同时,积极打造投诉举报接待受理平台,树立热线品牌意识形象,使服务热线成为“双维护”的优质窗口。
据了解,一季度劳动监察部门接到12345和12333电话热线转办的8起投诉举报案件,每次接到电话传真转办后,该部门均做到明确第一责任人予以承办,承办该案件的监察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及时分析案件进入情况,拿出初步办案意见;第一时间上门调查取证,针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到用人单位查阅相关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资料。第一要务宣传热线电话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性,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向单位负责人宣传相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灌输用工单位的合法用工意识,帮助单位完善规范各项用工规章制度,同时做出投诉人和用人单位都能接受的处理意见,第一速度书面上报案件处理结果。据统计,该部门处理的7件转办案件,4件迅速处理结案,投诉人感到满意维权。另外1起案件投诉举报内容与调查事实不符,形成劳动争议,告知投诉人另行申请仲裁处理,并耐心指导投诉人依法维权方法程序。(京口区普法办)
简讯
丹徒区大力进行水法宣传。3月22日是第十九届“世界水日”,也是第二十四届“中国水周”的第一天。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全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目标,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丹徒区副区长徐新祥作水法宣传电视讲话。同时水利部门在高资镇摆摊设点,向过往群众宣传水法,让全社会增强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大力推进水利法制化进程。 (丹徒区普法办)
润州区组织“18”法制宣传。3月18日上午,由镇江市润州区普法办牵头,区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七里甸街道联合承办的以“法治润州、和谐润州”为主题的“18”法律广场宣传活动在新城市花园举行。活动现场,张挂的“18”法律宣传横幅格外醒目,来自不同阶层的群众向法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咨询了他们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积极索取宣传资料。法制展板内容新颖,引来过往群众频频住足。另外区农委也在润州广场进行本部门当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有效地配合了此次主题活动。此次活动不仅是“六五”普法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达到了2011年镇润普法办4号文件要求的预期效果。(润州区普法办)
大市口街道弥陀寺巷社区开展“法制宣传靠大家,权益保障你我他”主题活动。为迎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13日下午,大市口街道弥陀寺巷社区组织辖区党员、居民及江苏大学的志愿者来到弥陀寺巷路口,开展“法制宣传靠大家,权益保障你我他”为主题的现场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社区志愿者向大家讲解怎样辨别真假人民币以及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的相关知识。这一活动受到社区居民和附近商家的一致欢迎。(京口区普法办)
经验交流
开展网络法制宣传大有可为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网络法制宣传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网络普法是信息社会的必然趋势。充分运用网络开展法制宣传,是提高法制宣传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需要。
当然,建设一个成功的高质量的法制宣传网络,并不是简单的事,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明确宗旨、选好内容。要以“传播法治理念,提供法律服务”为宗旨,按照普法工作每一阶段的目标要求,反映本地及全国普法依法治理的最新动态;针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向网民普及法律知识,以案说法,提供在线解读和辨析;开设专题,以便网民就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运用通俗的话语、生动活泼的形式向网民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成果,揭露各种违法犯罪现象,鞭挞丑恶行为。
二是科学设置栏目。通过法律资料库、法律知识问答、案例报道、法律工作者点评等栏目,准确宣传法制精神、阐释法律条文;突出服务性,注意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求从法律的角度提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优化栏目频道的设计,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既要增加可读性,注意宣传内容的理论性,又要注意实践性,办出特色,吸引读者,提高点击率。
三是树立长期办网的观念。及时更新、充实网络内容,真正发挥网络的实效性、交互性,增强网络法制媒体的吸引力。
四是整合资源,加强交流和宣传的力度。充分开发利用传统媒体法制宣传的信息资源,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协同普法的态势;网站之间要加强链接,整合多种资源,使网络真正成为公民学习法律、宣传法律、研究法律的有效载体。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一方面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网络法制宣传的采编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联络员队伍建设,形成网络法制宣传的基本人力资源网络。同时,要建立一支由学者、法律工作者组成的动态法制点评队伍和在线主持人队伍,提高法制宣传的质量。
六是探索建立网络普法教育机制。通过普法网开设视频普法教育课程,分别面向公职人员、青少年、外来员工设置相应的菜单式法律知识课程,由他们自主选择网上普法教育培训;请法学专家、学者讲课,在主会场开办法制讲座,同时利用网络开设多个分会场,让更多的人享受到高质量的法制教育;推行网上考试,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开发“网络考试”软件。
七是完善网络普法的保障措施。普法网站的开通和维护,需要相应的保障措施。技术、资金、人员、设备以及内容和形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网络普法的发展和提高。其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非常重要。
互联网是普法事业一片前景广阔的新天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大显身手的新领域。要充分认识这块阵地的重要性,在高速发展的网络世界里抢占一个制高点,为网络普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徐艳丽陈逸影)
刑法专家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四大重点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由于这次修改的条款比较多、内容比较重要,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其中,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年满75岁的老人免死,将恶意欠薪和醉驾入罪等问题,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热议。
3月2日,在“两会”即将开幕之际,记者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请他就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就此次专访所涉及的4个问题而言,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做了两个加法和两个减法,两个加法是增加了醉驾和恶意欠薪两个罪名,两个减法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和75岁以上老人免死。
“两个加法两个减法,正好契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赵秉志对这次修正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醉驾入罪 有必要限定情节恶劣
“喝酒开车请注意,一不小心蹲大狱”。醉驾入罪后,对司机的各种“善意提示”在坊间盛传。
醉驾作为“马路杀手”,将其入罪获得了绝大部分的民众的支持,但质疑声也不少。有学者公开表示,醉驾行为若没发生严重后果,用行政处罚就够了,动用刑罚显属矫枉过正。
“醉驾入罪有利于减少醉驾,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赵秉志说,把醉驾这一预防性的行为入罪,是刑法一项新的探索,应充分肯定。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对此,赵秉志认为,醉驾不分情节“一律入罪”过于严厉,“对是否构成醉驾有必要进行数量和程度上的细化和限制,还要结合医学进行科学的考量”。
其实,生活中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仅限于醉驾和飙车,吸毒以后驾车、无证驾驶都是危险行为。赵秉志认为,将来有必要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甄别纳入,形成统一的危险驾驶罪。
此外,针对我国目前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较为分散的现状,赵秉志说:“条件成熟时,可以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系统整合。”
欠薪入罪 刑法该出手时就出手
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此次刑法修正案设立恶意欠薪罪,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欠薪属于劳动违约,用民法调整就够了,增设一个恶意欠薪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对此,赵秉志认为,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最主要的收入就是工资,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威胁到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危害程度达到了相关的民事法律所不能调控或难以有效调控的程度,这就需要刑法进行制裁。
对于恶意欠薪是否应定为自诉案,赵秉志持反对意见。“恶意欠薪与一般的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的遗弃等案件有较大区别,而且如果规定为自诉案件,可能给追诉此种犯罪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赵秉志说。
修正案中改变了草案中“恶意欠薪尚未构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此,赵秉志表示,这是出于两方面考虑,若立案后再补给报酬就不定罪,一方面可能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恶意欠薪中“薪”的范围,赵秉志说,奖金和加班费都是劳动报酬,都是薪水的组成部分。
取消13种罪名死刑 促进民众死刑观念变革
在此次修正案中,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也是一项非常引人注目的修改,其中的争议也比较大。有不少民众担心,如果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是否会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导致犯罪急剧增加。
对此,赵秉志认为,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基本上都是备而少用,或者基本不用的罪名,取消并不会对犯罪率有多大影响。
同时,他认为,取消这13种罪名的死刑有深刻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死刑的立法现状和格局,这13种罪名全部是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取消死刑降低了非暴力犯罪死刑在整个死刑中的比例;二是有利于支持限制死刑适用的我国司法改革;三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四是有利于顺应国际限制减少死刑的趋势。
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初次审议以来,关于是否废除贪污贿赂死刑的话题,一直为社会所热议。虽然这次修正案并未涉及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问题,但是对于民众都比较关心的“贪官免死”,赵秉志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从长远来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是应该取消的,因为它也是非暴力、经济性、财产性的犯罪。暴力犯罪最终都要取消死刑,那么贪污和受贿罪肯定也是要取消的,但这两种犯罪及其处罚涉及到反腐倡廉的大局,影响比较大,所以要特别慎重,应放在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的最后阶段来考虑。
对于中国死刑的最终命运问题,赵秉志认为,中国最终将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但要分阶段来实现,“首先废止非暴力犯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然后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最后才是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
75岁以上老人免死 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君子报仇,75岁不晚”,自“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的规定一出,坊间就有如此言论。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这一规定成为颇受争议的问题,这有点出乎赵秉志的意料。他表示,对老年人免死、从宽处罚其实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联合国的相关文件和很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
有些人认为,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赵秉志对此并不赞同,他认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指的是司法上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情况来设置不同的处罚原则,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对老年人从宽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来源:法制日报)
文件摘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有关法治的内容
第五十五章 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加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法律援助。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