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推进废除死刑循序渐进是“最不坏的选择”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5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自1979年刑法颁行以来,在迄今为止的八次修正中,这是第一次直接减少死刑罪名。修正前刑法共有68个罪名以死刑为最高刑,此番一次性取消13个,比例接近五分之一。这一步,不可谓不大。
对于立法者来说,迈向废除死刑的第一步,乃是水到渠成。此次取消死刑的13个罪名,实则已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从未适用过死刑。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死刑罪名已经名存实亡了。
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向来存在精英与草根的两元对立。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的消息在网上传开之后,亦不乏网民的批评与质疑之声。但仔细倾听网络民意,网友们更多在重复“乱世用重典”的古训,以及抱怨司法对贪腐官员过于轻纵。前者所要表达的,其实是对当下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满意;后者所要表达的,则是对司法公平和司法公正的期待。
在不断刷新的网络评论中,我几乎没有看到网友的批评直接指向哪个具体罪名。已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均为非暴力犯罪,普通网民很少有切身的感知,因而也谈不上多么痛恨。对治安观感影响最大,仍然是暴力犯罪和职务犯罪。
在此次刑法修正的审议讨论过程中,也曾有专家提出,应一次性取消所有财产性犯罪或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样的建言在司法状况并不尽如人意的当下,极易撕裂社会并加剧官民对立。多数民众能够接受对平民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但一段时间内都绝无可能容忍对贪腐犯罪废除死刑。在中国推进废除死刑,循序渐进仍是最不坏的选择。
得到较多认同的废除死刑路径,大致可总结为五步走:第一步,先在个罪裁判中严格死刑的适用,并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在证据上都能经得起检验;第二步先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三步,再废除侵财类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第四步,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最后,废除全部死刑。
当然,死刑的废除并不仅仅是刑法修正的事。比如,要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就得先建立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制度,比如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只有当贪腐犯罪极少发生时,贪腐犯罪死刑的废除,才有可能在官民之间达成共识。(来源:千龙网有删节)
重要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三项法律案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我国目前有68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于2011年5月1日施行,届时死刑罪名将减少到55个。
“这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在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刑法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中国新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已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均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具体如下: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另外,此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车船税法。
普法动态
2010年度普法十佳新人新事评选揭晓
近日,2010年度普法十佳新人新事评选揭晓。丹阳市云阳镇凤美新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吕锡南等十名同志被评为普法“十佳新人”。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建立“八个一”法治文化阵地等十件新事被评为普法“十佳新事”。(详见“光荣榜”栏目)
这些“新人新事”是由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推荐,市普法办审核决定,充分代表了全市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在普法工作中所取得的工作成就和亮点特色,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时代精神。同时,市普法办也希望通过普法十佳新人新事这一评选活动,进一步激励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人投身到普法工作中的热情,为“六五”普法继续作出新的贡献。(市普法办)
我市召开2011年普法工作交流会
2011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为了及早安排今年的工作,2月18日,市普法办召开普法工作交流会。
会上,各辖市区普法办交流了今年计划开展的普法特色工作,共同研讨了《2011年度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最后,市普法办副主任张汉涛对新一年我市的普法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紧紧围绕“普法惠民”这个中心;二是要事事围绕“普法实事”这条主线;三是要处处围绕“普法创新”这个主题;四是要时时围绕“普法成效”这个目的。在这四点的基础上,发扬高度负责、真抓实干、一抓到底的工作作风,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九十周年。(市普法办)
市经信委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法律知识
新春伊始,万象更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增强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意识。2011年2月10日上午,市经信委党组中心组召开(扩大)会,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上,政策法规处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了学习和解读,并就有关法律知识要点进行了讨论研究。
委党组书记、主任朱云峰主持学习会,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处室、委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学习会。(市经信委)
句容:开展“春风行动2011”服务农民工普法活动
2月19日,句容市司法局抓住“春风行动2010”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型招聘会这一普法契机,在华阳镇东昌街展开农民工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咨询台前来索要宣传资料的农民朋友络绎不绝,发放的宣传资料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深受广大农民工的欢迎。工作人员就他们提出的有关劳动报酬的支付、雇佣合同的签定、工伤事故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并现场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据统计,活动中共解答法律咨询近百人次,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30余起,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农民工维权手册和法律书籍1000余份。 (句容市普法办)
丹徒区深入开展《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活动
2月23日,丹徒区邀请司法部基层司副司长李冰为全区260多名司法干警和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法》专题辅导讲座。李司长分别围绕《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内容以及贯彻《人民调解法》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做了精彩辅导,不时赢得听众的阵阵掌声。这是该区加强《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的一个具体举措。
自《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该区多措并举,大力开展《人民调解法》宣传活动。一是及时将《人民调解法》相关书藉分发到各级调解组织,方便大家自主学习。二是将人民调解法内容写入区司法机关汇编的《新法赠阅》一书,并利用法制宣传日、三下乡活动发放给社会各界广泛进行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三是通过制作法制宣传画廊、橱窗等形式,做到图文并茂,浅显易懂,提高教育宣传质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丹徒区普法办)
京口区政府2011年度首场学法讲座开讲
2月24日,京口区政府在十楼大会议室举行了本年度首场集中学法讲座活动。本次讲座特邀省政府法制办马太健副主任以《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几个问题》为大家讲解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马主任从基本理念、制度架构、思路和措施等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突出问题,内容丰富,深入浅出,获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区政府全体领导和乡镇街道、区级机关单位的行政领导均到场听取了讲课。
京口区主要非常重视学法用法工作,该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用法活动已坚持了三年,已形成制度化,成为全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特色亮点工作。
(京口区普法办)
扬中地税局倾力打造“星期五”税法培训学校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真正学到税法知识,依法纳税,今年以来,扬中地税倾力打造的“星期五”税法培训学校,该局精心策划,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从实效出发,一改以往“大呼隆”式的税法辅导模式,真正提供优质、快捷、高效服务。
改“大课”为“小课”。原来每季一次集中的“大课”辅导,效果不甚理想。如今每周一次的“小课”开班后,新办户可以在第一个申报期到来前,第一时间内接受辅导。开课频率变快,辅导内容个性化,形成“一对一”的“绿色”通道,为不同纳税人开展差异化的税法宣传和辅导,量身打造一整套涉税服务。
改“外教”为“内师”。该局一改以往“外包”培训辅导模式,今年从局里选择法律素质高、业务功底强的税收管理员,组建了一支培训师资队伍轮流上课。根据新办户行业、规模等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涉税事项辅导、法律政策解读和税收宣传,并将“内师”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融入到“以案说税”环节,用生动鲜活的案例促进他们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政策,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改“听课”为“体验”。该局通过开展“体验式”培训,把他们从教室请到办税服务厅,变身为课堂的主角。在税务人员讲授完相关知识后趁热打铁,让他们在办税服务厅即时操作,其他纳税人现场纠错,授课老师事后点评,极大地提高了辅导的实效性。(扬中市普法办)
简讯
丹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丹阳市司法局联合举办食品药品监管业务培训班。2月21日至25日,丹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丹阳市司法局联合举办食品药品监管业务培训班,对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4名干部职工进行业务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培训结束还将统一组织考试。通过此次业务培训,力求提高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夯实监管知识,为进一步履行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新职能,严格执法和规范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丹阳市普法办)
扬中市新坝镇调解干部节后学法忙。一年之计在于春。春节长假刚过,扬中市新坝镇便积极组织全镇调解干部集中学习《人民调解法》,为新一年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顺利开展打好扎实基础。该镇除采取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形式组织学习相关法律,还计划从用法中提高调解干部的法治实践能力。他们将定期从村(社区)抽调调解干部到镇调处中心进行轮岗培训,通过直接参与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参与复杂、疑难案件的专项调查和协调,进一步增强学法用法能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
京口法院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节前,京口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们顶着凛冽的寒风,在花山湾广场与大市口街办联合举办了“诉讼服务和法律援助咨询”,社区居民和过往行人纷纷前来咨询。短短几个小时,法官们就接待了40余名市民。询问的法律问题包括诉讼时效、继承、劳动争议、相邻纠纷以及拆迁政策等方方面面。京口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一年多来,通过走进企业、社区和学校,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个案分析、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解答疑虑疑惑,受到群众的好评。(京口区普法办)
四牌楼街道各社区挂起法制宣传图。为配合普法教育进社区活动,四牌楼街道向所辖10个社区统一发放了包括《人民调解法》、《安全生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制宣传挂图,目前已全部张贴到位。这些挂图以更加贴近群众的方式向他们阐述法律观点,传播法律思想,使居民遇到矛盾时懂得如何通过法律方式解决。法制宣传挂图为化解矛盾提前介入提供了有益补充,受到了辖区群众喜爱。(京口区普法办、四牌楼街道司法所)
新法之窗
刑法修正案(八)深度解读
修订背景: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本次修正进行解读,以便大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4.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上述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诈骗行为之后没有被发现,他意犹未尽,还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银行,于是被捕后,经过审判,盗窃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诈骗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高达45年,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把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本段主要涉及分则一些具体条文的修改,限于篇幅从略)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对刑法作出补充:一是,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五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第6条、第11条、第1条、第3条、第19条)
2.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各方面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据此,建议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对刑法第七十四条补充修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第11条、第12条)
3.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
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据此,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修正案第2条)
同时,针对实践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监管不力情况,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
4.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第8条)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因此对刑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1.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修正案第22条、第41条、第37条)
2.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的情况,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修改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刑法第358条,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第38条、第48条)
3.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修改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将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修正案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46条、第49条)
4.修正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降低了叛逃罪的入罪门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构成叛逃罪,不再要求同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对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第39条)。主要是废除了法定最高刑死刑,删除了原有的两种法定最高刑情节。
光荣榜
2010年度普法十佳新人新事
十佳新人
1.打造法治文化品牌,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社区带头人——丹阳市云阳镇凤美新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吕锡南
2.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倡导学法用法的法制科长——句容市环保局法制科科长 胡建华
3.着力法制新闻宣传,努力提升普法影响力的普法工作者——句容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副科长 许明顺
4.情注农村,用心用智抓普法的司法所长——扬中市新坝镇司法所所长 唐文忠
5.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制工作者——丹徒区交通运输局法制科副科长 徐伟瑞
6.创新普法形式,打造法制教育示范学校的小学校长——京口区实验小学校长 吴洪玉
7.创建“全国侨法宣传角”,推进“法治七里”建设的综治干部——润州区七里甸街道办事处综治办副主任 蒋佃能
8.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调解主任——镇江新区大港街道调解主任 葛友生
9.大力开展“法律进船舶”,促进“阳光海事”的海事干部——镇江海事局海事业务主管 朱云峰
10.在群众中深入开展工商法律法规宣传的法规科长——丹阳工商局法规科长 蒋素芳
十佳新事
1.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建立“八个一”法治文化阵地
2.丹阳市打造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受到广大师生欢迎
3.扬中市兴隆中心小学创建环保教育基地
4.京口区开展《你创业,我护航》系列普法活动
5.镇江市地税局开通网上纳税人学校,宣传税务知识
6.镇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归国劳务人员普法,有效防控疫情传播
7.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法制宣传网络系统
8.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开通“普法巴士”,传播法治文明
9.镇江市物价局创建“价格普法一条街”
10.润州区总工会建立职工普法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