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平衡利益才能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程中,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无疑写下了浓重一笔。
自2007年首次审议以来,这部条例修改与制定,始终牵引着亿万群众的目光,伴随着对多方意见的征集。一部行政法规在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超过10万条的意见建议所承载的,不仅是“开门立法”的诚意,更是对制度进步的渴求。
改“拆迁”为“征收”,取消“行政强拆”,界定“公共利益”……在《物权法》出台3年的语境中,在拆迁矛盾纠纷增多的背景下,面对一些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思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和新条例的施行,是对发展理念的一次认真梳理,对我们正确认识所处的发展阶段、彰显政府的公共性、重申司法的中立性,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公共利益的明晰化。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统筹兼顾发展的普惠性和维护被征收群众的正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新条例明确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政府可以实行房屋征收。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符合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强制征收的司法化。司法终极裁决是法治社会的特征。过去政府强拆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被拆迁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新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规定由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了双方力量的平衡性。
补偿标准的市场化。按市场价补偿才是公平的补偿。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更为明确,不仅列举了补偿的内容,同时规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将市场价的确定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证了补偿标准的客观性。
征收过程的程序化。程序公正是维护公信力的关键。新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规定多数人意见不一时要组织听证会,并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保证了征收行为的透明性。
改革开放30多年后,中国社会进入了利益博弈时代。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利益博弈须有规则,法律则是重要手段。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而言,如果权力没有制衡,权利没有救济,行政强拆的推土机便难以刹车熄火,“以闹取利”的钉子户也会日益增多。
从这个角度看,新条例无论是公共利益的明晰化、强制征收的司法化、补偿标准的市场化,还是征收过程的程序化,都是在建立一种公平的利益博弈机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谈判能力的平衡、程序正义的维护,为合法行政权力的实施提供制度支撑,为正当民众权益的保护打造法律之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条例的颁布,为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实现打下了坚实基础。而新条例的落实,还有待于我们克服土地财政的诱惑,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并始终保持对人民和法律的敬畏,使制度的进步真正惠及民众、推动和谐发展。(来源:人民日报)
普法动态
“六五”普法要更加注重开放、创新和实效
1月13日,市普法办主任、市司法局局长殷敏召开市普法办工作会议,具体讨论、布置了2011年全市普法工作及“六五”普法思路。市普法办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市普法办汇报了2011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路和打算,探讨了“六五”普法工作总体布局。在听取了市普法办的汇报后,殷敏局长就“六五”普法及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要更加注重开放性。“六五”普法开始,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要更加开放,要善于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开展普法。二是要更加注重创新性。创新是法制宣传的不竭动力,普法工作要有特色、有成效,关键在于创新。三是要更加注重实效性。要在体制上有实效。建立起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建立起学校年级辅导员机制;建立起基层普法联络员制度等。要在普法活动上有实效。如开展领导干部“八个一”活动;开展网络普法的深化和推进活动;开展青少年优秀法制教案的评比、汇编活动;围绕经济转型升级开展相关活动等。要在法治文化建设上有实效。要建设一到两个高品位的法治文化阵地;开展法治漫画、论文、格言征集等活动;加强法治文化创作队伍的建设;开展法治人物评选等。(市普法办)
丹阳市司徒镇谭巷村农家书屋被命名为全省农家书屋法制文化建设示范点
近日,丹阳市司徒谭巷村农家书屋被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命名为江苏省首批、镇江地区惟一的“全省农家书屋法制文化建设示范点”。
自2006年丹阳市启动农家书屋工程以来,目前全市225个行政村全部建成农家书屋,在此基础上,丹阳市在全市范围内精选六家打造示范点建设,推动了全市农家书屋法制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此前,埤城城中村 、开发区高楼村农家书屋先后被省新闻出版局评为“先进农家书屋”。(丹阳市普法办)
句容市开展新兵入伍法律知识讲座
1月20日,一场别开生面的新兵入伍的法律知识讲座在73045部队举行,句容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科长胡祖源应邀到场,为新入伍的战士作了一场精彩的法律知识讲座。
讲座上,胡科长用朴实的语言,结合自身在军营锻炼成长的经历向大家介绍了当前社会一些涉军法律问题,帮助他们端正入伍动机。讲座运用案理分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深深打动了在场的每位战士,增强了他们的国防观念,坚定了他们积极投入保家卫国的信念,新兵们纷纷表示,一定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部队这个大熔炉里锻炼自己,用实际行动为家乡争光,报效祖国。
讲座后采访新入伍战士张某表示:“今天的法律知识讲座很有意义,对我们的帮助很大,今后我会在军营好好去努力学习、去锻炼自已,让自已更适应这个社会,做社会懂法、学法、知法的好战士,从部队里学到本领,报效祖国。”(句容市普法办)
扬中述职述廉述法顺利进行
1月11日,扬中举行全市述职述廉述法和民主评议大会,听取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述职述廉述法报告,并对全市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述法情况进行了民主测评。市四套班子全体领导作了“三述”书面报告。标志着扬中“三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市委常委会、市政府领导班子以及市四套班子成员全体参加。
会议由市委书记凌苏主持。会上,凌苏代表市委常委会就2010年市委的主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的学习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了述职述廉述法报告。市长孙乾贵就2010年市政府班子主要工作及个人的学习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了述职述廉述法报告。
2009年,市委组织部、政法委和依法治市办联合发文,将述法工作纳入述职述廉体系,正式起动述职述廉述法工作。2010年结合工作实际,重新调整相关要求和标准,进一步完善“三述”体系,促进了“三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扬中市普法办)
京口区健康路街道“法律大餐”送法上门惠及万家
去年以来,京口区健康路街道以培育和弘扬法治文化作为重要内容,摸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全力打造具有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为群众送上了一道道丰富的“法律大餐”。一是“法治文艺”走进社区。根据辖区群众需要,依托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社区文艺志愿者自编自演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宣传节目,结合“法治宣传进社区”等途径,深入辖区各个社区,开展表演活动,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二是“法律礼包”送到手头。组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进辖区困难群众家中,送上法制宣传资料和法律援助知识手册等“法律礼包”,还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开展了多次法制宣传活动,共分发相关法律资料20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100余人次。三是“法律服务”暖上心坎。街道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安监站的工作人员,通过“法律服务送上门”的形式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纠纷调解等知识送到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多场法律知识讲座,并组织律师、法律志愿者走访辖区单位,深入倾听法律需求,协助调处劳资纠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京口区普法办)
简讯
丹阳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五五”普法考试圆满完成。为全面检验“五五”普法以来,丹阳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成效,自2010年12月起,丹阳市全面启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五五”普法考试。考试采取了各镇、各单位自行组织、集中闭卷的形式进行,试卷由市普法办集中评阅。由于各镇、各部门高度重视,组织严密,广大干部认真学习、积极备考,在考试中从容应对,认真作答,准时完成了试卷,全市约3000名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参加了考试,2011年1月6日,市普法办全部评阅完毕,考试合格率达100%。(丹阳市普法办)
句容市开展“送法进企业”法制讲座。近日,句容市普法办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法制宣传活动,选派业务骨干到市自来水总公司开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专题知识讲座培训。来自该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单位员工共15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讲座现场严肃而活泼,讲授人员互动式的讲解,激发了听课人员的积极参与,为现场人员解决了许多困惑多时的法律疑难问题。(句容市普法办)
京口区开展青少年安全法制教育活动。为了让在校学生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寒假,日前,京口区普法办、区教育局联合开展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活动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从身边的发生事例出发,用实实在在的事例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物安全、治安安全等法律知识教育,加强对学生遇危自救的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自护常识,受到广大学生及家长的欢迎。(京口区普法办)
扬中市三茅镇举行2011年度首次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法制教育。日前,扬中市三茅镇举办了2011年度首次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法制教育大会。会上,市公检法司分管负责人分别运用以案释法的形式,通俗易懂地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加强身份意识、在刑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纪律,否则将会失去社区服刑的资格,收监执行。(扬中市普法办)
丹阳市餐协举办劳动用工法律讲座。为丰富餐饮企业劳动用工法律知识,规范餐饮业依法用工,促进酒店健康发展。日前,丹阳市餐饮协会在人才市场培训教室举办餐饮行业劳动用工法律讲座,来自丹阳市几十家酒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丹阳市普法办)
经验交流
扬中西来桥镇“五五”普法探索创新出实效
扬中市西来桥镇在“五五”普法期间,结合农村和时代特色,积极探索创新,成功培育了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六一”普法工程,即:“一门普法热线电话、一台普法短信群发器、一群普法接力工作者、一个法制宣传广场、一支大学生村官普法队伍、一个农民工维权协会”,增强了普法的及时性和渗透性。
“一门普法热线电话”:“您好,欢迎您致电扬中市西来桥镇普法办公室......”,当你提起电话拨打0511-88566052这个号码时,话筒中就会传来这样的提示。这是他们为广泛服务群众,及时给法律需求者提供便捷服务的温馨举措。这样的电话提示音,不仅能及时传送法律知识,还能在无人接听时将群众咨询的问题进行录音,然后回电解答,确保了所咨询的法律问题一个不漏,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2010年共接受群众法律咨询167人次。
“一台普法短信群发器”:现阶段,由于手机短信的传播信息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廉,已成为现代通讯的重要方式之一,被绝大多数人广泛接受。因而借助手机短信发送法律常识,让人们不需要花多长时间就可以掌握一条法律常识,也成为他们普法又一新路子。2007年,西来桥镇党委、政府经研究,作出了拨专款采购短信群发器,并立即投入使用的决定。从此,手机短信普法便成为该镇的创新项目,以“每月向全镇部分手机用户发送2条法律常识,遇有形势需要和工作需求,随时增发”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如针对外地校园惨案时有发生的情况,为做好全镇中小学幼儿园的安保工作,该镇专门发出短信,要求全镇干部群众密切注意那些仇视社会、精神偏执人员,如发现其有异常,立即与110或者88562110联系。四年来,已经发送法律小常识短信十万余条次。
“一群普法接力工作者”:普法就是普及法律知识,要让全体公民学到法律、遵守法律,不仅要做到增强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提高法律素质,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普法必须要在“普”、“实”字上下功夫。基于这点,他们经过多次与西来桥学校沟通、协商,联合成立了一支“普法接力”队伍,全校967名学生都成为普法接力宣传员,27名班主任都成为普法接力督导员。将发生在本镇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处理方法和结果编写好,并配以法律链接印发给学生,让学生带回家与家长一起学习签字,再在邻居中传阅签字,让群众在实际案例中学到法律,从他人身上吸取教训。通过这种方式,全镇范围内法律宣传的触觉得到了进一步延伸。目前,普法接力的模式已经固定,并已形成了每2月一次的惯例。
“一个法制宣传广场”:以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针对该镇唯一的社区全部是拆迁户、人员密集的特点,他们会同社区居委会将社区中心广场改建成为法制广场,投资近8万元,建成了有4个不锈钢永久性的宣传栏、12个铝塑灯箱、16个树脂灯箱的宣传阵地。宣传栏、灯箱内容一律由镇普法办提供,每季度更换一次,内容涉及到村镇建设、土地管理、计划生育、治安管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村民自治等等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成为居民健身、休闲、学法的福地,使居民们茶余饭后有法律知识可学,走路散步有法律规定可看,形成了“居民看的是法律、议的是案例、行的是规矩” 的浓厚法治氛围。
“一支大学生村官普法队伍”:为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让普法工作向农村深入,实现农村法制宣传全覆盖,镇普法办特聘大学生村官担任农村普法宣传员。由于大学生村官工作在基层、生活在基层,既了解农民生活、工作状况,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表达和沟通能力较强,还乐于助人、具有公益心,因此让他们参与农村普法工作,积极性更高,责任性更强。目前,全镇五村一社区配备的五名大学生村官在法制宣传工作中正崭露头角,发挥出巨大的作用,已成为全镇农村普法的生力军。
“一个农民工维权协会”:“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一直是他们不懈的追求和努力。特别是中石油项目即将落地生根,大量的外来农民工将不断涌入,维权工作更加成了全镇普法工作的重头戏。为此,他们未雨绸缪,主动作为,积极牵头,协调成立了农民工权益保护协会,一方面通过“送法进工地”等活动积极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法规,使他们懂法守法,更能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担当农民工法律代理人,为他们提供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等。仅在2010年春节前的一起劳资纠纷中就为农民工兑现工资报酬90余万元。四年来,已为农民工追得工资759万余元。(扬中市普法办)
新法之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为此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利益统一
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组织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
问: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问:为了保障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条例对补偿作了哪些规定?
答:两次征求意见中群众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补偿问题上。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将负法律责任。对评估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
问:条例对房地产评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对评估中应当考虑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补偿等问题,将由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二是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是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可实行征收
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问:条例对公共利益是如何界定的?
答:对这个问题,我们高度重视,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根据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问:条例对征收程序作了哪些规定?如何体现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
答: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
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问: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按照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问:条例取消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本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宜再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矛盾突出
将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问: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
答: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法治文化
中国古代法制名言一组
1、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管子·明法第四十六》
释义:君权不能由两家占有,政令不能由两家制定。以法治国不过是一切都按法度来处理而已。
2、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
释义:这是对周朝“刑不上大夫”、“刑有等级”制度的巨大挑战,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
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法在根本意义是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的,是统一天下的
最高标准。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
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
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法律。
3、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管子.版法解》
释义:在国家的管理过程中,法是一种十分具体的工具。如何正确地使用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
危。要执法必严,执法公正。
4、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离楼上》!
释义: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
结合起来。
5、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释义:法律不会奉迎显贵臣子,就像墨绳不会避绕木头的弯曲之处一样
6、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林》卷二引《慎子》佚文)
释义: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
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这里用一个十分形象的比喻告诉我们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是明确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