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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涉及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5-05-05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为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4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

  据介绍,听证会是复查工作重要环节之一,不同于庭审程序,不进行辩论和交叉询问。4月28日的复查听证会共有三方面人员参加,分别为案件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法院邀请的听证人员。此外,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员参加听证会,进行法律监督。为避免先入为主,原办案人员不出席听证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分别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原办案单位代表参加。

  199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先后经过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是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真凶。2013年9月,河北省高院裁定王书金非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真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

  王书金是否为真凶

  关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真凶,到底是聂树斌还是王书金,是复查听证会焦点之一。

  申诉方认为,王书金多次供述其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并先后带侦查人员指认其作案现场,现场与聂案为同一块玉米地,且该处只发生过一起强奸杀人案件,应认定聂案出现了新的证据。

  王书金关于其强奸杀人犯罪的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被害人长相穿着、抛埋衣物地点等,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原办案单位代表认为,聂树斌供述与康某某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言及指认作案现场、辨认被害人物品等相吻合。

  王书金对作案具体时间、被害人行走路线方向、被害人衣着、被害人身高、杀人手段、尸体衣物、作案场地,特别是尸体颈部花衬衣等关键情节的供述,与康某某被害案的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申诉方认为,聂案中许多证据,尤其是聂树斌的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聂母张女士说,聂树斌的一审辩护律师曾问聂树斌:“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当年与聂树斌关在同一看守所的纪某某证词表示,其与聂树斌一同关在看守所105监号,经常聊天,聂树斌曾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的意见是:2005年3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聂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围绕聂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询问了聂案辩护律师、聂母、看守所管教干警、办案人员等多人。得出的结论是: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关于纪某某的证词,调查证据显示聂树斌进入看守所后一直在102室羁押,纪某某曾多次因诈骗犯罪判刑,当时被关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申诉方认为,聂树斌自始至终没有供出一个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王书金对案发现场遗落的被害人钥匙这个关键的隐蔽性细节的供述,将这起强奸杀人案指向王书金所为。

  原办案单位代表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对一些物品和枝节问题记不清楚也属合理。本案是强奸、杀人案,所以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说明。

  关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问题,原办案法院代表认为,虽然证言之间存在细微差异,但只是认知差异,没有本质差异,不属于证据之间的矛盾。聂树斌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与证人证言之间证实的被害人康某某失踪时间、遇害时穿着、花衬衣来源、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都能相互印证。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申诉方认为,现存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办理聂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些重要法律文书有变造嫌疑。

  聂树斌当年9月23日被抓获,28日才开始有讯问笔录,其间的讯问笔录缺失。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形成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一人签字且无见证人。形成于1994年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段路在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

  原办案单位代表的意见是,聂树斌于9月23日被带至分局进行审查后,办案民警对其供述情况有一个核实印证的过程。28日,在公安机关大量工作基础上,聂树斌对其犯罪事实第一次做出比较系统的供述。审讯笔录编号看似混乱,实则有序,是各部门编写的,后面的部门对前面的部门起监督作用。

  经调查,“石获南路”也被当地群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所在单位1990年迁至现在的“石获南路”,其工商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

  另外,申诉方提出,法律文书显示聂树斌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而他却在1995年5月13日亲笔书写了刑事上诉状。在执行照片上,聂树斌身穿羽绒服跪在雪地中,而根据石家庄气象局调取的相关时期气象数据,如若在雪地中执行,那么实际执行时间应在1996年1月13日以后。

  对此,原办案单位代表的意见是,案卷中有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有1995年4月27日验明正身笔录,上有聂树斌本人手印。石家庄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当天的值班报告也记载,聂树斌当天被执行死刑。死刑执行现场是石家庄市红泽河刑场,当时有条河里有沙地,怎么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不是冬装。

  至于聂树斌上诉状落款5月13日,这是他的笔误。4月20日的二审提审笔录显示聂树斌承认已提出过上诉,山东省高院经过鉴定笔迹确认上诉状系聂树斌本人书写。不存在律师提出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写上诉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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