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建新
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也是全国法制宣传日,让政府先法治起来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关键一步。
“让政府先法治起来”,意指政府应当率先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律己,带动和帮助其他组织以及普通民众共同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中国。提出这一说法,并无批评或者非难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意思。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专门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布置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至今十一载有余,依法行政可以说取得了长足进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专门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题,要求“各级政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可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然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重要目标。那么,为什么政府法治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具有优先性和紧迫性?
让政府先法治起来,是法律发挥普适效用的基础。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向世人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和适用。但是实施和适用法律于个案的首要机构并不是法院,也不是其他,而是行政机关。如若不信,试问全国交警部门处理的难以计数的交通违法案件,能有几件被违法人诉到法院再行裁判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关乎各行各业、柴米油盐,无不是在适用法律(广义)进行管理和处理。行政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老百姓心平气和,如交警处理交通违法,适用法律有偏差,则争讼四起,如拆迁补偿案件。依法行政,是社会平稳运行的路基。
让政府先法治起来,是各级地方建设法治的前提。2014年12月3日,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的权限和工作原则,但是不少地方的实际情况与我国宪法的规定不尽相符。某些地方政府尤其是政府领导同志对地方事务的话语权过大,地方人大的审查和监督权力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在一些问题上也屈从于地方政府的意志,未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如果掌握了地方主要资源的地方政府不能在宪法和法律之下自我约束和自我抑制,如果其他国家机关在地方事务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地方法治建设就会障碍重重。
让政府先法治起来,是应对和解决中国问题的基本拳法。中国的转型或者说现代化建设还在进行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层出不穷。我们不能再回到闭关锁国的状态,也不能再回到法律虚无的“文革”时代,这是中国人的共识。法治是人类文明进程中淘选出来的经验之道。缩小贫富差距,我们不能搞劫富济贫,而要通过税法、社会保障法、济贫法等来抑强扶弱;消除腐败,不能等到酿成大错再纠正,而是要逐步建立一个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制度;发展经济,不能再唯GDP是从,而是需要政府减少羁绊自觉转任公正的裁判,通过释放普通大众的创造力来推动经济前行。凡此种种,法治就是为政府设限:要求政府作为的,就必须为而且必须依法而为;要求政府不作为的,就不得出手。果如此,小平同志所言的“消极现象”将消失殆尽。
让政府先法治起来,也是给全体中国人树立一个尊重法律信守承诺的榜样。在中国古代社会,官府承担着教谕民众的职责。所谓“父母官”“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这些说法映射了潜藏在中国普通民众心中尊官的文化和心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化,但是政府守法而为,对社会文化和民众心理产生的巨大辐射作用依然不可估量。行为世范,政府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型导师。由是,关注法治建设,首先请关注建设法治政府。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