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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证明都是“奇葩”
发布时间:2015-12-02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来源:法制日报

   家住济南市经五小纬六的秦老太如今已是75岁高龄,本该安享晚年的她最近却被一纸证明搞得身心俱疲。“我老伴去世了,我想让儿子继承房产,但公证处需要提供我公婆的死亡证明。他们上世纪逃荒到马来西亚,60年代已在国外去世,如今我们去哪里开这份证明呢”(11月29日《济南时报》)。

  “75岁老人被要求开生于晚清时代公婆死亡证明”,这是某门户网站的新闻标题,指向性非常明确:这又是一个折腾人的“奇葩证明”!不出所料,绝大多数网友都被新闻标题带着走了,各种质疑和吐槽蜂拥而至。“奇葩证明”当然人人深恶痛绝,吐槽“奇葩证明”大概也算得上是一种舆论时尚,但还是忍不住想提醒一句:难道每一个看上去很难办或者有悖常理的证明都是奇葩吗?

  无可否认,要证明生于晚清,且从未见过面的公婆已经死亡,对秦老太及其家人来说是件勉为其难的事情。但要知道,老人是否死亡,不仅关系亲情,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靠主观判断,而应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对于秦老太的儿子来说,他的母亲、姐姐和爷爷奶奶都同意放弃继承,他才能办理过户。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去世,就需要出具死亡证明。可见,公证处要求出具死亡证明,并非有意刁难,而是严格按法律办事。不妨换位思考,如果公证处也和大多数网友一样,认为这是一个根本不需要证明的“奇葩证明”,那么其公信力反而应该值得怀疑。

  “奇葩证明”层出不穷,大大增加了办事成本,让民众疲于奔波。但有一个问题一直存在误区:“奇葩证明”究竟奇葩在哪里?很多时候,奇葩的不是证明本身,而是办证明的过程。比如最典型的“证明我妈是我妈”,看上去十分荒谬,但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子女因户口外迁,迁出地与接收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未能做好对接工作,就会导致信息缺失,这时这种证明其实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在公民的户籍信息已经实现互联互通的背景下,这原本只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证明,可能敲个回车键就能完成的事,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把办事成本转嫁给了普通民众,最后变成了一件无比复杂的事情。

  事实上,在一个法治化和信息化的社会,关于公民身份和财产的各种证明会越来越多,只不过有些是有形的,有些是无形的。这当然会带来不便,但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对此,网友和舆论不应盲目地去质疑证明的合理性和存在的意义,而应更多地反思如何简化法律和行政程序,尽可能地降低办证成本。

  以此事为例,有律师支招:秦老太的儿子可以原告身份起诉其他继承人,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房产过户问题。这当然是个办法,但决不是一个好办法。一来成本过高,二来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问题显然在于,对于类似情况,法律上为何没有一个更妥善的解决办法?是不是存在制度死角?相关职能部门能否提供相应的帮助,而不是让民众毫无效率地奔波?说到底,每一个“奇葩证明”的背后,都存在着相关制度的缺失以及职能的缺位。(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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