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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啃老入法,保障老人消极权益
发布时间:2015-11-30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来源:法制日报

   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11月25日《新文化报》)。

  在现阶段,一些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误认为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或者说迟早得留给自己,心安理得地使用着父母的财产,没有任何道德负罪感,更没有任何侵权的意识,觉得找父母要钱花是理所应当的。如果父母不给,反而有诸多怨言,甚至打击报复。早在2009年就有数据显示:中国大学毕业生中有多达16.51万“啃老族”,近年来,这个群体在各地更是有壮大趋势。

  事实上,虽然上位法没有直接明文规定,但是成年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没有给“好手好脚”的成年子女提供经济资助的义务,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和法理。成年子女和父母本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没有经过父母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父母财产就是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这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范畴,触及了法律,严重的甚至还将涉嫌刑事犯罪。

  严格地讲,在全国性立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更多地强调了对老年人积极权益的保障,也即对获得赡养、帮助权利的确立与保护,而对于避免老年人财产遭受他人侵犯的消极权益,相关规定却着实有限,并不全面,仅规定着“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因此,本次吉林省明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这不仅是将生活中现有的公序良俗更为直观、更为明确全面地以法律形式记录下来,而且是对全国性立法的有益补充,值得推崇。

  须指出,本次立法“禁啃老”,禁止的只是对老人财产进行侵占的恶意行为以及强行要求“啃老”的无理要求,初衷在于保护老人的独立财产权益,营造尊重老人意思自治、尊重责任独立的社会氛围。至于老人出于同情或者亲情,主动给子女提供经济帮助,当地法律也并未禁止,相反,对老人财产独立支配权的再度重申,更加能够体现出老人给子女提供帮助是超越了法定义务的奉献行为,子女应该为之感恩,而非陷入理所应当的麻木之中。

  作为年轻人,子女不仅要意识到不强迫老人提供“啃老”是法律底线,而且要认识到坐以啃老是所有行当中最让人瞧不起的“职业”。呆在家里啃老,这将使家庭成了自身坟墓,啃老啃老越啃越“老”。只有咬紧牙、走出去,为社会贡献出一份属于自己的力量,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幸福才会来敲门。(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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