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 辉
日前,苏州园区某银行业务大厅来了三名不速之客,三名男子霸占了银行的两个柜台要求存钱,每次只存10元,存完后又继续拿出10元。这样一直持续了三天,不顾排队的市民怨声载道,也不理会工作人员的苦心相劝,甚至警察到场告知违法后仍我行我素。最终,两名男子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园区警方依法行政拘留(9月14日《现代快报》)。
到银行办业务,碰到如此霸占银行柜台的任性存款者,市民除了怨声载道、争论一番,只能自认倒霉。可在警方拘留这两人后,网友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这两人行为不妥,但也不至于违法,警方越权了。
网友的这一观点看似有一番道理,毕竟“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这是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在当前银行的各项规定中,对存款行为是全开放、无限制的。因而,网友认为在私权领域,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如此存款并不违法。
然而,三天霸占两个柜台办理450多笔存款业务,真的可以按“法无禁止即可为”来界定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否则,照此推理,今天张三对银行催讨债务的方式不满,明天李四对银行职员的服务态度不满,大家都通过这种霸占柜台任性存款的形式来出出气,那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如何保障?其他储户的业务如何办理?
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人的自由都应该有着明确的界限,这一界限往往通过法律规定或确认,谁也不可能超越法律界限行使自由,否则就是违法。我国宪法第51条就确立了这一边界: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自由行使自身权利时,包括在银行存款,都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这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公民存款自由的权利,但也明确了在存款时必须遵循宪法的禁止性规定。虽然法律就任性存款没有予以明确禁止,但霸占柜台任性存款的行为后果很明显,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乱,其他储户无法正常办理业务。这一切,如果是因为办理正常业务造成的,则无可厚非。可如果是由于非正常业务造成的,那么法律不能坐视不管。
依据常识、经验来判断,谁都能看得出,男子霸占柜台任性存款三天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人办理正常储蓄业务的范围,因而银行才会在苦心相劝无效的情况下选择报警。这种以存款为形式、以出气为目的、实为阻碍银行办理正常业务的行为,就是恶意存款,已经触及了法律的底线。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予以处置符合立法的本意,而且警方是在告知行为人违法后仍然制止不了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拘留措施,可谓已经仁至义尽,当事人乃咎由自取。
对银行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霸占银行柜台任性存款,可谓损人不利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必须依法制止。恶意存款被拘留,是权利规范行使的一记警钟。
我们常说要“把权力关进笼子”,权利又何尝不是一样?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但也不允许权利被滥用,尤其是自身权利的行使可能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时,应理性克制,使自己的权利在法律边界内行使,不越界就不会违法。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