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7月24日听取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这是我国针对“好心救助反遭诬陷”现象所出现的第一次立法回应(7月25日《新京报》)。
北京市拟将公民救助行为保护入法,填补国内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是社会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是千百年来一脉相承的传统美德,是受人类道德规范支配的行为,体现的是人们良好的道德水准,一直以来也被社会民众所认同和发扬。
不可否认,近年来发生了数起好心人因救助他人反被讹诈的事件,造成了“救助恐惧症”,有些时候导致人们对受难人视而不见。如一段时间以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引发了人们对公平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甚至还出现了“杯弓蛇影”效应。
陆续曝光的救人反被讹诈新闻,不仅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也助长了人们面对他人需要救助时的集体无意识。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公共舆论普遍认为,谴责“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者固然重要,但是反思更重要,只有从法律、制度、道德、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者的法治环境,建立奖励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有力地重建道德规范、修复社会信任。
虽然用制度设计来匡扶传统美德,看似有些尴尬,但当社会变迁中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时,公权力秉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匡扶社会道德,从法律制度层面维护和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与呵护,亦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用法治的力量唤醒道德的良知,也有利于传递出更多的道德正能量。
就此而言,北京拟立法保护救护行为,承载和寄托着良法之治。好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虽然属于少数,但经由舆论广泛传播,令人们身处“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等困境时心存顾虑。北京拟立法保护救护行为,防止好心助人反遭诬陷,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要给好人撑腰,推动社会风气不断向好。
社会实践证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仅靠自觉已经不能完全支撑道德的大厦,法治社会更需给行善的好人以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在不少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条款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如在美国和加拿大,相关法律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目的在于使人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总之,立法保护公民救助行为势在必行。除了加强立法,司法也要助力公民救助行为,依法支持公民救助行为,依法追究诬陷好人的小人、恶人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解决现行法律的漏洞问题,解决见义勇为者举证难,诬陷者追责难的现实问题。将保护公民救助行为入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因此,我们也期待,保护好人不仅局限在北京,最高立法机关也能够审时度势,将保护好人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一部较完善的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的全国性法律,弘扬社会正义、遏制忘恩负义的不道德行为。 (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