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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真能打击拐卖犯罪?
发布时间:2015-08-12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来源:凤凰网

   引言:近日,一张图片突然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上被大量转发,内容为“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买孩子的判无期,偷孩子判死刑。不求点赞,只求扩散。”不到一天时间该图片已经刷爆了公众媒体平台,成为了现象级话题。兰台君首先理解为人父母者对人贩子的痛恨,但理智地说,把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真能起到打击拐卖犯罪的作用吗?

  

  

  在社交媒体上刷屏的一张图,内容为呼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

  用严刑峻法打击犯罪的思想,我国很早就有了。比如春秋时期,法家一派的思想家们就主张“治乱世用重典”,这个思想后来也不乏实践者,比较有名的就是明太祖朱元璋。

  大家知道,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苦,自幼饱尝各种欺压盘剥,对贪官污吏极为痛恨。自其登基后,为反腐设置了各种严刑峻法。例如,明朝明文规定,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为了震摄贪污,还设置了诸如挑筋、断指、削膝盖、断手臂等各种项目,甚至还推出“剥皮实草”的酷刑,即把那些被判死罪的贪官污吏拉去剥皮,然后在人皮中塞上稻草石灰,做成“臭皮囊”,挂在贪官曾任职的公座之旁,用以警告后来的官员。

  在这种严酷刑罚下,明初贪官如割韭菜一般一茬一茬倒地,直杀的政府机关无人办公,只能让案犯戴上镣铐回衙上班。但就是这样,贪官也还是先赴后继。直到洪武18年,明朝还出了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案,牵出各地官员,有几万人被杀。朱元璋在这一年不禁感慨:“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这就牵扯出一个问题,犯罪人会因为严刑峻法的震摄而不敢犯罪吗?

  其实,想达到这个效果,需要具备两个前提:第一,潜在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第二,确信刑罚是犯罪不可能避免的结果。在实际生活中,犯罪人考虑的因素极少数是从刑罚的轻重考虑,绝大多数犯罪行为人顾虑的是被捕风险,所以列宁说“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戒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

  我们反过来看前面朱元璋反腐这个案例。之所以在那么严酷的刑罚下,依然“朝杀而暮犯”,就是因为大多数官员根本不相信自己的罪行会败露。我们再看今天国人皆曰可杀的人贩子,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18532件,而这一年破获拐卖儿童案件仅为3152件,高发案率和低破案率,当然无法令人贩子确信所犯罪行必受刑罚,这才是促使他们敢于犯法乱纪的关键因素,而并不是因为刑罚不够严厉。 

  再者,将人贩子一刀切死刑,也会使得各种犯罪类型所受惩罚的强度拉近,导致价值不分的负面效应,形成法律保护界限的混乱。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再举一个历史上的例子。

  西汉时期,有人偷了汉高祖庙里的玉环,被卫士抓获,廷尉张释之依照相关法律,奏请汉文帝判处罪犯斩首。文帝大怒,认为应当诛其九族。张释之是这么回答的:“依照法律,斩首已是最高处罚了。盗窃宗庙器物就诛灭全族,如果以后有人偷挖长陵上的一抔土(指挖了你祖坟——编者按),又该如何处罚?”文帝最终批准了张释之的判决。

  什么意思?就是说,一个尚未达到灭族程度的罪行就要灭族,那么真的有人犯了灭族的罪行,也如此判处,对于前者就是一种不公平,对后者则是一种变相的纵容。类似的观点,意大利古典刑事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也表达过,他说:“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

  回到拐卖儿童这个话题,我们知道,拐卖犯罪情节也是有轻重之分的,比如人贩子里面,有的人会在拐卖过程中虐待孩子,但也有善待孩子的,如果一刀切都判处死刑,那么法律又怎么体现出对善待孩子行为的认可,和对虐待孩子行为的从重处罚?这只能使得人贩子在犯罪过程中均选择最没有底线、但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案、

  最后,正如部分人所担忧的,一旦“一刀切”死刑实施,那么人贩子很可能铤而走险,变成穷凶极恶的亡命之徒,从而给被拐儿童带来更大的伤害。用贝卡利亚的话说,“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这种事历史上也有著名的先例,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个故事:在秦代,陈胜吴广二人被派去戍边,恰巧遇到天下大雨,道路不通,估计已经误期。误期,按照秦朝法令都要斩首。陈胜、吴广于是一起商量说:“现在逃跑也是死,起义也死,同样是死,为国事而死可以吗?”——本来不至于起义,就因为起义和逃跑的成本是一样的,导致二人都选择了铤而走险。

  其实,犯罪现象的产生,与刑罚是否严厉没有必然联系。西方社会学家凯特勒曾经做过一个调查,在法国犯罪统计中,犯罪率与犯罪人被逮捕、监禁和绞死的比率每年都是相当稳定的,犯罪的规律性与贫穷、年龄、性别、气候、职业、教育等社会、自然因素有关,因而得出了“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的论断。

  说白了,犯罪是由各种社会条件的合力造成的,刑罚可以对犯罪起到震摄作用,但刑罚不能治本,“一刀切”的死刑更不可能解决问题,关键还是消除犯罪土壤。今天很多网友在社交媒体上要求对人贩子一律死刑,满足的只是解恨情绪。真正的办法,是要通过改变社会制度或政策,以及一切可以影响人类行为的因素,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温床。借用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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