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理实践中,如何把全面依法治国落细落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实际情况看,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刚性”与“柔性”。法律是刚性的,要依法办事,不能含糊;任何人都要遵从法律,没有例外。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如果执法司法只讲法理、不讲情理,只有严肃性、缺少人性化,当事人面对的将是冷冰冰的面孔、硬生生的方式,难免心生抵触、判而不服,甚至产生怨恨法律、仇视社会等偏激心理。多采取柔性的手段疏导情绪,多做些思想工作增进信任,多运用调解的方式减少矛盾,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消除“纠结”,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纷争,而且可以增强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
“用法”与“用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再完备的法律,也要靠人去实施。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重要责任。但有的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损害了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如何切实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的,是用人导向。把法治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标尺,重视考察干部遵守法纪情况,重视考察干部善用法治情况,注重使用“有本事、守本分,有理性、不任性”的干部,调整那些目无法纪、胆大妄为、胡作非为的干部,方能促使广大干部增强法治意识,做到依法用权。
“依法”与“倚法”。依法,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这是一种能力水平,也是一种行为方式,还是一种工作方法。但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不是倚仗司法机关办事,应防止两种异化现象:一种是工作推不动,就让执法队伍充当“先遣队”,甚至涉嫌滥用警力;一种是自己不干事,却拿法律程序作为“挡箭牌”。这样,法律要么成了简单粗暴的工具,要么成了懒政怠政的借口。用法治给为官用权扎好“笼子”、围起“栅栏”,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划出权责边界,确保“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才能有效遏制为官乱为、为官不为、为官不力等现象发生。
“维稳”与“维权”。利益诉求多元化,导致矛盾问题增多,一些地方出现“政府只重维稳、群众只重维权”的倾向,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应坚持维稳与维权并重并行,争取在法治的框架下,找到维稳与维权的最大公约数。政府部门在维稳的同时,应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就维稳抓维稳。群众在维权的同时,应依法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能有理无理都采取过激方式。领导干部要善于与群众展开协商、达成共识,更要善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官知”与“民知”。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领导干部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同时还要善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现在一些地方,普法宣传教育与法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法治教育方式抽象,普法宣传内容比较空泛。坚持普法内容“具体化”,普法对象“差别化”,普法形式“多样化”,如此步步为营、久久为功,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就能一天比一天强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一定能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