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传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为未来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制定了清晰的“路线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面临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会法治启蒙的问题。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探索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也是开启法治启蒙运动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担当了法治启蒙和思想解放的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研究乘思想解放的东风,清理、反思,逐渐打破法学禁区,全方位开展立法和法学研究,形成了久违的学术争鸣局面。这种学术争鸣对于法学理论进步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繁荣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以后,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从苏联移植了其法学理论的构建模式。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当时我国法学工作者在对法学的研究与教学过程中,过分突出了法的阶级性和专政性。法律的斗争工具作用被放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对于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律所具有的共性成分,比如法的社会性、规则性等却极度忽视。
20世纪70年代后期,这种状况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以我国的法学研究的恢复阶段是从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着手进行研究。其中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主要有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关于人治与法治、关于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与市场经济、法与精神文明、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等基本理论问题。此外,还在一系列问题上打破了理论禁区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问题、权力监督与制约问题,西方法制的借鉴、学习与移植问题,法律价值问题以及立法、司法和执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等等。此外,我国法理学还对其他不少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法律系统论、法的实现、法与民主、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制与改革、法律文化、法的精神、法律解释、立法与立法体系、法制现代化、邓小平法制理论等等,并取得了一批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
进入21世纪后,法学研究在依旧重视基本理论研究的同时,逐渐趋向研究法学方法论问题。法学方法作为法律人思考、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工具、技术、方法,已经成为现代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无论是法理学学者,还是部门法学者都相当关注法学方法论研究。学者们围绕法学方法论的名称、功能、体系,法律思维的规律、特点,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发现、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方法,进行了较深入、系统的研究。这种研究实现了法学研究由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由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变。
自1979年以来,我国法学研究从逐步恢复到今天的繁荣,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不仅仅法理学的研究获得极大发展,其他各部门法学理论研究也都迅速前进,取得了大量的理论成果。在法学理论研究繁荣状况的推动下,我国从1979年开始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研究通过对一些重大基本理论研究的探讨,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推动了思想解放和法学启蒙,对打破一些理论禁区,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形成共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和法治理念的确立,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现在法学研究的人为束缚虽然已大大减少,但是,我国法治启蒙和思想解放的任务在当下的中国仍未完成。这主要表现为,在理念上对法治国家建设所追求目标实现的路径,还未完全达成社会共识;对一些法治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还存在误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内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并未真正确立,诸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不依法行政,甚至以权压法;公民通过法定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设计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官员法治理念缺乏,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社会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的缺失等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大量存在。由上可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法治启蒙和思想解放的任务仍很艰巨,需要继续努力。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