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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应带头使用法言法语
发布时间:2015-04-24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来源:法制日报

   公众人物的言谈举止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高兴地看到,有些媒体对此有充分的认识。例如,新华社前几年就规定了通讯报道中的第一批禁用词,体现了维护法治权威的意识。

  在第一类“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中,规定了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残疾人士的尊重,体现了反歧视和人权保障的时代精神。

  在第二类“法律类的禁用词”中,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以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这些规定体现了不得株连无辜、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公民隐私、罪责相适应、处罚比例原则等现代法治精神。

  此外还规定,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体现了无罪假定、罪刑法定的现代法治精神;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里活动的宪法和党章原则;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法言法语的尊重;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这一规定体现了防止对特定群体造成歧视的现代法治平等精神;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法言法语的尊重。

  在第三类“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规定了(1)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2)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3)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4)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5)“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6)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7)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这些规定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和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体现了法律对民族概念的规定及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

  然而,目前公众人物言行不符合法言法语的问题还很多。如被网友所批评的某家电视台报道的新闻节目中不符合法言法语的事例有:(1)“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尹相杰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机关是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2)“内蒙古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被认定奸杀一女子,案发六天即被执行死刑。”这不符合最起码的办案期限规定,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可能是被逮捕,误弄成被执行死刑。(3)“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法律上不存在“高级人民检察院”的制度。(4)“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法律上没有“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制度。(5)“快播法人王欣被捕归案”。“法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拟制的人,应为“法定代表人王欣”。(7)“涉毒艺人,各大演出公司永不录用”。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52条的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8)“婚姻法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其实,婚姻法没有规定晚婚的年龄。

  媒体是人们获得知识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如果作为公众人物的媒体主持人传播虚假法律知识、不尊重法言法语,那么会损害国家大力推动的普法活动。(郝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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