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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回应新媒体
发布时间:2014-07-17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来源:法制日报

   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两股重要力量,司法与媒体都将公平正义作为最终价值追求,前者通过法律规则的运用实现正义,而后者则通过客观的报道让人们看得见正义。媒体舆论监督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净化司法运行,也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了解民意、掌握舆情,适时采取措施化解质疑,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然而,近年来,在新媒体舆论面前,司法的被动性和反应的滞后性越来越多地表现出来,如“药家鑫案”、“李启铭案”、“许霆案”、“刘涌案”、“彭宇案”等,都表明司法机关在面对新媒体舆论时不够从容,反应迟缓,确切消息姗姗来迟,导致社会舆论嘈杂和人们的思想混乱,致使案件审判陷入被动。这种状况的存在尽管具有主观性因素的影响,但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受到了客观性因素的制约,即主要是由司法与新媒体两者之间不同的特性所决定。

  即时性和渲染性是新媒体之突出特性。即时性决定了新媒体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向公众反映案件情况,而渲染性则决定了新媒体可以用创意性词汇、视听冲击效用、重情感宣泄和叙事策略等以增强公众吸引力。比如,用“躲猫猫”这样形象化的语言来吸引人们的眼球;将邓玉娇刻画成“烈女”的形象以博取人们的同情等。而与新媒体这两种特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受程序性要求的束缚,司法机关则表现得相对迟缓。在案件审理中,司法机关需要严格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说,程序就是时间的消耗。一个案件的审结可能需要花费数月的时间,证据的查明、事实的厘清也需要一个过程。所以说,在法槌没有落下的一刹那,即使在新媒体通过自身影响引领民众在社会上形成巨大舆论压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仍不对案件进行表态,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一方面,出于维护法治的需要。程序正义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遵守程序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如果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证据是否确证采信前,就违反程序公开表态,势必将危及法治,也必然会导致司法进入无序的状态。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诉讼当事人负责的表现。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轻率地对外表态,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做法,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然而,司法机关的澄清拖得越久,就越被动,面临的障碍就越多,审判工作的开展就越困难。所以,司法机关应对新媒体时,尽管存在悖论,其也不得不出面应对,这是为了化解新媒体舆论和民众误解的需要,是缓解舆论压力的需要,也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为有效应对新媒体,司法机关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实践证明,及时掌握新媒体舆论及民众思想动态和信息,为司法机关赢得主动创造了条件。而事实也一再表明,司法机关在应对新媒体时所表现出的被动性,往往是由信息不对称性所决定的。所以,及时获取信息是司法机关应对新媒体所必做之功课,故有必要建立健全以下两个机制,第一,要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与新媒体之间的互动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司法机关与新媒体之间能够及时互通信息,第一时间知晓新媒体所要发布的案件信息,及时谋划好应对之策;新媒体也可以通过这个机制,更深入地知晓案件情况,对即将发布的信息可能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正。同时,司法机关通过该机制,主动向新媒体传送有关案件信息,再通过新媒体向外进行传播,可以使民众进一步知悉案件真实情况,促使司法机关意图的实现。第二,建立健全案件信息跟踪反馈机制。司法机关内部应建立起专门的机构负责搜集新媒体有关案件的报道信息,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新媒体舆论动态和信息,第一时间进行研究,第一时间制定对策,第一时间对外澄清有关案件情况。

  新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通过创意性的语言、强烈的视觉冲击、悲情故事的刻画来吸引人们的眼球,而这一点恰恰是司法机关的短板。司法机关在面对新媒体和民众时,通常是理性的语言代替了煽动性的言语,谨慎的说辞取代了悲情的刻画,极大地消弱了吸引力和号召力。故司法机关有必要对自身的表述加以改进,增强自身话语设计能力,提高表达的吸引力,努力用群众的语言道出法律规则的内容,用群众心目中的“理”来讲述法律的要求,从而更易于人们的理解和接受。

  在新媒体传播案件时,法官往往“不见踪影”,且法律专家的声音也时常不能及时被听到。恰在此时,法律专家的声音才至关重要。所以,司法机关应聘用一定名额的法律专家,并与其一道对新媒体传播案件造成的不良影响研究对策,及时有力地对外发声,向民众说法条、摆证据,以澄清案件事实,引导民众理性思考,为案件的有序审理赢得主动。否则,若等到案件成为公众话题之后,再由法律专家发声,将为时已晚,定会收效甚微,其发声也极有可能会被淹没在民众的评判之中。

  近年来,新媒体通过对诉讼当事人身份等的渲染,深刻影响了案件审判。对于这种明显不利于被告人的极端舆论环境,司法机关有义务避免或消除这种不利影响,除了向新媒体或民众发布有关案件信息、澄清案件相关情况外,另一项更为重要、更为关键的措施就是有必要中止案件的审理,让新媒体舆论和民众冷静一段时间,待舆情稳定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总之,若因为审判前的舆论传播程度和性质,被告人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偏见或不公时,司法机关有必要中止案件审理。

  英国学者丹宁勋爵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也恰当地表明了司法与新媒体之间在正义实现中各自的角色和作用,两者在价值目标追求上具有天然的统一性,同时在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具有现实的制衡性。司法应更加从容地面对新媒体舆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新媒体的监督,以不断促进司法廉洁和增强司法公信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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