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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特权法
发布时间:2016-01-14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蒋来用

  东晋成帝时,卢陵太守羊聃脾气暴戾,为非作歹,滥施刑杀。在简良一案中,他徇私枉法,冤杀达一百八十人之多。有官员向成帝上奏,称其罪当处死,但由于景献帝皇后是羊聃的祖姑,最后羊聃竟然免于一死。

  南朝陈代时,建宁郡有个县令程滔犯了贪赃罪,本来被判处徒刑三年,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他以头上的乌纱抵掉了两年,又用金钱赎掉了剩下的一年,居然完全不用服刑。

  类似的故事人们在历史书和戏剧中可能已经屡见不鲜,见怪不怪了。但是,“官贵犯法,不与庶民同罪”,在中国古代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所谓的“八议”和“官当”。

  蕴含“刑不上大夫”原则于其中的“八议”和“官当”制度都出现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说“准五服以制罪”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特征,那么“八议”和“官当”则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特权法的性质。

  特权法的性质

  “八议”是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享有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制度。具体包括:一、议亲,指皇亲国戚;二、议故,指皇帝的亲密故旧;三、议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人;四、议能,指有杰出的政治、军事才能的人;五、议功,指为封建王朝建立过卓著功勋的人;六、议贵,指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以及有一定等级爵位的人;七、议勤,指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八、议宾,指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上述八种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员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的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给予宽宥处理。一般情况下死刑均能免除,其他的刑罚则可以降等处理。

  “八议”入律,始于曹魏的《新律》。同晋律一样,《新律》的编修者陈群、刘邵等也是当时的名儒。陈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主张崇德布化,其奏疏中动辄引用《周礼》《诗经》。刘邵长期执经讲学,对礼乐经典也有精湛研究。《新律》在他们的编纂下,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的内容,关于“八议”的规定就是儒家化最明显的标志。自《新律》确立“八议”制度后,隋唐又加以进一步完善,以后各朝都相沿不改。

  “官当”,就是以官阶来抵当部分或全部刑罚的制度。“官当”作为一种制度最先出现在《晋律》当中,《晋律》规定免除官职可以折抵三年的徒刑。此后南朝时的《陈律》正式出现了“官当”之名,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意思就是说,官僚们如果被判四年或五年刑,可以用官阶抵当两年,其余的刑期还得服满;如果被判三年,可以用官阶抵当两年,余下的一年就可以用金钱来赎了。

  特权法的意义

  “八议”和“官当”的出现,使对贵族官吏的犯罪处罚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致使犯罪者完全逍遥法外,而这一切均是在合法的旗号下进行的,是封建特权法的典型反映。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特权法,意味着其内容贯穿着不平等的精神和原则,按照人的不同身份、不同社会等级来确定其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宗法等级社会的必然产物。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法关系为维系纽带的,各项制度的设计与运作都基于宗法观念而产生。而传统宗法观念的核心,即是认为社会成员有高低贵贱的等级区别,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每一等级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逾越。按照宗法等级制的要求,作为社会最上层的贵族和官僚,当然应该享有一定范围的、高于其他人的权利。礼的等差性和法的公平性奇妙地结合在一起,产生了特权法这样一个怪胎。

  封建特权法的出现,也是君主为了巩固其统治的需要。君主的统治要能够维系下去,必须依赖一个服从与效忠他的贵族官僚集团,因此君主必须要采取一些笼络的手段,给予一定的优惠。将官贵们的特权用法的形式明文确定下来,无疑是一个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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