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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与“三不去”
发布时间:2015-08-27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 蒋来用

  东汉时期有个叫姜诗的人,他的妻子非常贤惠,料理家务井井有条,伺候婆婆也非常细心周到。婆婆喜欢喝长江的水,姜诗的妻子就不辞辛苦地每天走六七里路到江边挑水。有一次,她在路上遇到大风,没能及时赶回。婆婆口渴,便向姜诗抱怨。姜诗一怒之下,竟将其妻休弃。

  我们不由得为姜诗之妻抱不平,这么好的妻子怎么就会被休弃?更让我们大惑不解的是,姜诗怎么能够说休妻就休妻,而其妻就只能被动地接受,一点办法都没有。对于休妻,姜诗完全可以在当时的法律中找到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不顺父母。“不顺父母”是法定的七种可以休妻的情形之一,这七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项,男方即可以不经任何程序,一封修书就将妻子逐出家门。

  七种关于休妻的条件滥觞于周代的礼制。西周初年,成王年幼,由其叔父周公姬旦辅政。周公在平定周初的叛乱以后,为了维护周王室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以“亲亲”(亲近应该亲近的人,指按血缘关系确定亲疏长幼)、“尊尊”(尊重应该尊重的人,指按等级关系确定政治上的贵贱高低)为指导思想,对夏商以来所推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进行加工改造、充实更新,制定了一整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礼”是奴隶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与当时的“刑”互为表里,起着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作用。

  “七出”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的典型反映。从其名称来看,本来是离婚,却要叫作“出”“去”“弃”,字面上就充溢着浓厚的夫权气息。离婚的主动权把持在丈夫或夫家之手,妇女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没有离婚的自由。

  从具体内容来看,“七出”的规定也是专横霸道的,表现出对妇女的野蛮钳制和压迫:

  一、不顺父母。按古代的礼,媳妇要孝敬和绝对服从公婆,这是“内和理”的前提,也是“家长久”的保障。其实,顺不顺父母,更多是主观感受,最终得父母说了算。不顺,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父母看不顺眼,所以丈夫休妻有时完全依据父母的好恶,而非出于本意。

  二、无子。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便是“下以继后世”,因此,为家族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乃是妻子最重大的任务。但是,无子的原因无非是双方或一方有生理毛病,将无子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女性,不仅荒谬,而且愚昧。

  三、淫。按照礼制,丈夫可以纳妾,而妇女则必须保持贞操。妻子有不贞行为即被视为乱族,会破坏夫家血统的纯正,所以淫被列为出妻的一大理由。这一点很容易被滥用。丈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淫乱的行为,没有证据,但往往也将妻子休弃。

  四、妒。这里的妒不是指一般的嫉妒,而是与丈夫纳妾蓄婢相联系的,主要针对那些对丈夫多置妾室不满,在言语和行为上敢于表现的正妻。嫉妒被认为是违背了妇女的柔顺之德、贤惠之道,将妒列在七出的理由之一,目的是维护夫权制家庭丈夫多妻、家族多子的利益。

  五、有恶疾。关于恶疾,一般认为包括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二是疠病,即麻风病。妻子身染重病就要被丈夫休弃,这是何等不人道。相反,礼却要求妻子“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能离弃丈夫,古代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在此可见一斑。

  六、口多言。按照礼制的要求,妇女应当温柔娴静,不苟言笑。妻子如果多言多语,就容易惹是生非,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和睦,难逃被休弃的命运。

  七、窃盗。窃盗不是指在外面的偷盗,而是指妻子擅自处分家里财产的行为。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夫家财产,就构成“窃盗”行为,属“七出”之列。

  综观“七出”各条,无一不是对男性权威,尤其是男性家族权威和利益的维护与强化。按照“七出”的规定,丈夫可以很随意地将妻子休掉。“七出”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中没有一条是有关感情的,因为古代社会是父权家长制的社会,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无论结婚还是离婚,目的都是为了家族利益的维护和家族秩序的稳固。

  为了防止“七出”被过分滥用,周礼中对“七出”也做了一些限制,规定了“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如果妻子没有娘家可以依靠,如果妻子曾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时还很贫贱,但后来富贵了,在这三种情况下,都不能休弃妻子。这样的规定虽然在客观上有利于女方,但实质还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稳定的需要。“三不去”也为后世各朝所沿用。

  在现代社会中,妇女得到了大翻身,在地位上实现了与男子平等,男女都有婚姻自主权。现代婚姻法中,结婚要依双方自愿,在离婚问题上,主要考虑的也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七出”“三不去”这种体现男尊女卑的宗法等级制度的产物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里。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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