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
关于城管暴力执法、酿成流血冲突的新闻总是能吸引人们的眼球,被媒体推上头条,城管的形象也是越抹越黑。实际上,城管有点冤枉,他们是职责所在,在执法过程中,的确有一些不法之徒,刁钻蛮横、撒泼耍赖,甚至威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执法人员忍无可忍,为了正当防卫而使用暴力,并无不妥。只可惜人们习惯于情绪化地看问题,觉得小商小贩、平民百姓就是弱者就该同情,执法人员就是恃强凌弱的土匪恶霸。可问题往往不是黑白分明这么简单。
在中国的古典文献中,很早就出现了行使城管职权的人,《周礼》这本书里介绍了两种公职人员,一个叫“司市”,一个叫“胥”,这两种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责中就有管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治理不法摊贩、占道经营等内容。其中,“司市”可以视为城管大队队长,“胥”则是城管队员。
中国早期的城市是实行居民区与商业区严格划分的,居民区叫“坊”,商业区叫“市”。不管是坊还是市,都用围墙圈起来,而且实行宵禁,到了晚上是要关门的,管理非常严格,不允许拆除围墙、临街开门或者擅自加盖高层建筑。唐代的法典上还有这样的规定,政府所在地周边十丈以内是不准许摆摊叫卖的,以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办公,也显得不够严肃;老百姓的房子半丈之内也是不允许摆摊叫卖的,以免扰民。
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违章搭建、占用街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迫使政府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清除违章建筑,恢复街道原貌。唐中宗的时候,针对一些商户在店铺外违章搭建,侵占街道的问题,就曾作出过批示,凡是有“正铺”的人,不得在旁边违章搭建“偏铺”。唐代宗也曾责成京兆尹李勉负责清理违建。可是,清理的难度非常大,你这边拆他那边盖,而且越盖越大,越建越高,你这边拆了简易房,他那边盖起了大高楼,逼得唐代宗一再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限期拆除。
可是,城市经济发展的规律是无法改变的。唐代以后,住宅区和商业区严格区分的“坊市”制度就已经被彻底破坏了。在五代十国时期,老百姓临街开门,住宅改商铺,这些都是合法的。后周世宗柴荣体恤老百姓,甚至专门下过旨意,允许老百姓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占用街道。“最近,我们的城市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成绩喜人,城市宽广了,街道开阔了,我看了很高兴。老百姓都想过得舒适点,所以,为了让大家免受暑热之苦,首都街道五十步宽的,两边临街的人家可以各自占用五步,种树也行,挖井也行,盖凉棚都没关系。街道宽二十五步到三十步的,可以占用三步,依次递减。”
到了宋代,城市经济更加活跃,侵占街道、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的情况就更加严重了。有一次,宋仁宗出去巡游,搞亲民活动,为了不扰民,他没有让警卫人员封路、清道。于是,在狭窄、拥挤、杂乱的街道上就出现了滑稽的一幕,他的随从和朝廷官员跟着圣驾在街上跑,围观的群众就跟着这些随从和官员在街道两边跑,喧闹、欢呼的声音此起彼伏,好不热闹,俨然成了皇帝领衔的欢乐嘉年华狂欢活动。
在当时的首都开封,就有一个专门的城管机构,叫做“街道司”,负责街道管理,包括街道卫生、交通秩序,制止侵占街道、妨碍交通的行为。当时的城管队伍战斗力是很强的,由五百名士兵负责城管执法监察。北宋的皇帝对城管工作都比较重视,宋真宗和宋仁宗都做过批示,要求不分官民,凡是侵占街道的违章建筑,一律限期拆除。
不过,古代没有我们现在这么细致的专业化分工,那时的城管不光是要管市容市貌,抓流动小贩,拆违建,还要负责防火、抓小偷,维持市场秩序,平抑物价,集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等各种职能于一身,叫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贴切一些。
到了明代,城管工作交给了“五城兵马司”,相当于现在的北京卫戍区和北京市武警总队。清代则设立了“督理街道衙门”,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都由这个机构负责,谁家下水道堵了,都要归他管,可见其执法权还是比较大的,比之今天的城管队伍毫不逊色。
那么,在古代,城管都可以作出哪些处罚呢?在上古时期,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规定。后来虽然没有这么残酷的刑罚了,可是处罚比之今天仍然是很重的。对于侵占街道的行为,包括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唐代规定要杖七十;如果在道路上开垦种植,要笞五十。处罚完了,当事人还要负责恢复原状。由此可见,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周世宗柴荣那样的胸襟。
宋代则规定,在自家的墙上凿个洞,用来排水是没有关系的;但如果是把屎尿这些脏东西排泄到街道上,则要杖六十。城管干部如果不制止的话,要接受一样的处罚。明朝的法律也规定,占用道路,违章搭建,或者给自己弄个花圃、菜园之类的,要杖六十;往街上排泄污秽之物的,笞四十。对于擅自取土、破坏公共设施、在禁止叫卖的地方摆摊叫卖以及随地大小便等行为,明代也要处以披枷带锁、当街示众一个月的严厉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