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
关于房产税的问题,已经讨论了多年,在一些地方也开始了试点。其实,早在1986年,我国就出台了《房产税暂行条例》,不过当时是针对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征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拥有的房产大量增加,利用房产进行投资和财富保值增值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实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开征房产税是必要的。那么,在古代,国家又是如何对房产征税的呢?我们不妨来了解一下。
唐德宗的房产税叫“间架税”。什么意思呢?就是计算房屋的间数时,以两架(两根横梁)为一间。房子肯定有好有坏,征税的标准自然不一样,唐德宗的办法是豪宅两千个铜板,普通民房一间一千个铜板,茅草房五百个铜板。这样的征税标准看似简单,在执行中肯定有很多漏洞,比如说不同档次房屋的区分标准,给税务局的人塞点钱,豪宅就可能变成了普通民房了。还有一些人,自己没本事,守着祖上的家业吃老本,家里穷得就剩下房子了,可是也要纳税,那只能卖房子卖地了。
要想让大家自觉地如实报税是不现实的。于是,唐德宗施行了检举政策,除了让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实地勘查之外,还鼓励大家举报,一旦查实,赏给五万个铜板。对于逃税的人,隐瞒一间“杖六十”,这要是隐瞒个几十间,那就直接打死了,还不如砍头痛快呢。果然,“间架税”在执行的过程中遭遇了强烈的反弹,官民矛盾不断升级,终于在一年后酿成了兵变。
这一年,唐德宗派来自甘肃的泾原兵出征,因为朝廷给士兵的赏赐太寒酸,引发了兵变。唐德宗被吓得逃离长安,叛军追击,围攻他一个多月,直到这位皇帝下罪己诏,声泪俱下地做检讨,最后才平息了兵变。叛军提出的要求中就有一条,废除“间架税”。可见,此时的“间架税”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大唐王朝灰飞烟灭之后,进入五代十国的乱世,军阀混战,民不聊生。为了筹集军费,一些人就开征房产税,例如后晋的石重贵、后周的柴荣都干过这事儿,当时叫“屋税”。
到了宋朝,由于与周边的少数民族政权战争不断,本来是用来应急的房产税几乎成为了常态。宋初,大将潘美(就是杨家将里潘仁美的原型,实际上是被丑化了)讨伐地方割据政权南汉,为了筹集军费,就在战区开征房产税,也叫“屋税”,一间房子交三尺丝绸。后来,北宋向城乡居民按月征收房产税,跟买卖房屋的契税并行,是典型意义的房产税了。而且不是临时征收,成为了常态。
到了南宋,每年征收两次房产税。政府印刷了一种“户帖”,作为纳税凭证,交税后将户帖贴在门上,供税务局的人检查。纳税金额根据房地产的数量和质量分为不同的等级,少的交一千个铜板,多的交三万个铜板。到了元朝,房产税又换了名字,叫“产钱”。这种产钱是根据宅基地的大小来征收的,可以交粮食,也可以交现金。明朝的时候针对商铺征收过一种“塌房税”,这种“塌房税”的情况有点特殊,我们放在后面说。
到了清代,英明神武的康熙大帝要削藩,老规矩,征房产税凑军费。当时的标准是每间房子交二钱银子,叫“房税”。后来清朝的房税变成了一种地方杂税,越征越乱,单是名字就一串——什么“廊钞”、“棚租”、“铺面行税”、“间架房税”、“布廛输钞”、“计檀输税”,光看名字,有通俗的,有高雅的;有新潮的,有复古的。从税收的性质上判断,有的属于财产税,有的属于营业税。
到了光绪年间,准备对商铺征收一种“房捐”。征税的标准是租金的10%,房东和租房子的分担,一般的民房不征税。为什么要征房捐呢?因为搞洋务运动,学西方国家建立警察队伍,所以这种房捐又被称为“警捐”。只不过,光绪皇帝的如意算盘落空了,这种“房捐”并没有真正施行。
光绪的“房捐”没收上来,但在租界里,这种房捐倒是征得有声有色。和光绪的想法一样,这种房捐的用途也是为了建立租界警察队伍--巡捕,维护社会治安。效果还很不错,租界的巡捕很给力,社会治安大为好转,人们很有安全感。于是,街头巷尾流传起一首打油诗,“租界巡捐一律收,无论东亚与西欧。华人住处应防护,莫令穿墙有夜偷”。就是说这种税收得很公平,不管你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都得交,而且用到了实处,改善了社会治安状况,所以大家非常满意。
到了民国时期,“房捐”变成了“房税”,商铺每个月缴纳租金的20%,民房每个月按同等房屋租金的5%,一个季度征一次。为了征收房税,一些地方官雇佣黑社会势力,暴力征税,搞的民怨沸腾。
由此可见,我国的房产税在古代主要是一种财政应急的临时税种,从宋朝以后,渐渐有了常态化的趋势,而且是作为一种地方税,主要是用来解决军费开支激增、维护地方治安等问题。所以,这种房产税似乎又可以叫做“军警税”,这与我们今天征收房产税,弥补地方财政缺口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
(来源:法制日报)